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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征社会保障税:以税代费

发布日期: 2012.05.30

导读:多年来在总结我国社会保障实践经验和借鉴国外有效做法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和颁布社会保障法,为社会保障税的开征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在大部分地区省级统筹的基础上,开征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税,以税代费,取消社保费。

今年4月,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在2010年第7期《求是》杂志上发表署名文章提出,完善社会保障筹资形式与提高统筹级次相结合,研究开征社会保障税。社会保障税再次引起社会关注。笔者认为,在我国改企业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社会保障税,实行企业交税与个人缴费相结合的模式势在必行,不过目前开征社会保障税的条件还不成熟。

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实行的是“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依条例规定,社会统筹部分由企业和单位交纳,个人账户部分则由个人缴付。社会统筹用于社会互济,交纳与取得在数额上并不完全相等,这有利于缩小收入差距,体现社会公平;而个人账户则是用于自我保障,多交纳者多享受,体现差距,注重效率。当然,这一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的模式,也存在其自身的矛盾和问题。因此,形势发展要求用社会保障税取代社会保险费,这是因为:

首先,开征社会保障税更有利于保证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从世界上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来看,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简称“社保资金”)虽然既有征税也有收费的形式,但从我国来看,征税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和标准的统一性,征收力度大,有利于解决现行缴费方式下的手段软、刚性不足所带来的欠缴问题,为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同时,社会保障税由税务机关集中征收,可以减少征收机构和人员;税务机关征收手段先进,人员素质较高,征收经验丰富,可以节约征收费用,提高征收效率,降低纳税成本。其次,开征社会保障税有利于建立互相制约互相监督、收支分离的“三位一体”管理模式。征收社会保险费,原来由社保部门征收、管理、支出“一条龙”,缺少监督和制约,难以保证国家社保资金的安全。开征社会保障税,可以建立税务部门征,财政部门管,社保部门支,收支分离、“三位一体”的管理模式。三部门各司其责,互相监督,互相制约,保证资金安全和专款专用。再次,开征社会保障税有利于制度公开,增加透明度。开征社会保障税,税法公开,有利于纳税人了解征税的对象和征收的标准。同时,征税有利于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制度,让百姓了解社保资金的保值增值和支出使用情况,强化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最后,开征社会保障税有利于促进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和发展以及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开征社会保障税可以解决征收社会保险费时,因地区统筹,劳动者居住地与提供劳务地、缴费地不一致而造成的领不到社会保险金的问题,解除缴费者的后顾之忧,保障百姓生活,建设和谐社会。

在我国现阶段虽然有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必要性,但目前仍缺少开征的可行性。主要原因有四:一、在法律上还没有建立作为开征社会保障税法律基础的社会保障法。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前提条件之一是有较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明确社会保障的目标、对象、形式,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方法,保值增值的途径,发放的标准,支出的管理等。只有建立社会保障制度,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人们才能正确认识和自觉交纳社会保障税。第二、关于社会保障税的误解有待消除。目前社会上有不少人误解和抵触开征社会保障税。他们误认为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同时,又征社会保障税,加重个人负担。其实不是这样。因此,开征社会保障税,必须让纳税人了解开征的目的,负担的状况和可以得到的利益。第三、我国地区差异大,“社保”统筹层次低。各地社保费的征管制度不同,征收与发放的标准不一,管理水平相差很大。加之,各地经济发展和收入水平差异很大。开征社会保障税,用全国统一的征收标准来征收税款和发放保障资金,自然有一定的阻力。笔者认为,只有各地基本达到省级统筹,才具备在全国开征社会保障税的条件。第四、还没有协调好部门之间的利益关系。开征社会保障税,除了政府和纳税人的关系外,还牵涉到多个利益集团的利益,关系到利益分配格局的调整。如果职责不清楚,必然造成部门之间的摩擦和内耗,影响征收,增加不必要的协调成本。

开征社会保障税是形势发展的要求,是完善税制的需要。因此,笔者认为,应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开征。首先,在总结我国社会保障实践经验和借鉴国外有效做法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和颁布社会保障法,为社会保障税的开征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其次,根据经济发展情况,订出逐步提高社会统筹级次的时间表。争取用2-3年时间,把全国大部分地区的社会统筹由县级提高到地级;接着,再用2-3年的时间由地级统筹提高到省级统筹。在大部分地区省级统筹的基础上,开征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税,以税代费,取消社保费。这正如谢旭人部长所说,要完善社会保障筹资形式,提高统筹级次。再次,开征社会保障税,应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稳步进行。最后,考虑各地的收入差距和承受能力,开征初期,社会保障税的负担不应高于而只能等于或低于社会保险费的水平。如果社保收入不能满足支出需要的话,建议政府通过财政补贴或转让部分国有资产来弥补,以保证社会保障支出的资金需要。

社会保障税

社会保障税1935年最早开征于美国,现在世界大多数国家都开征了社会保障税或费。所谓的社会保障税也称“社会保险税”,是为实行社会保障制度、有效筹集社会保障资金而开征的一种目的税。它以企业的工资支付额为课征对象和计税依据,由雇员和雇主分别缴纳,税款专款用于社会福利开支。

我国改革开放前,由于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养老金和医疗费用全部由国家财政或企业负担,农民则由个人或家庭负担。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外资企业的进入、民资企业的兴起和竞争的加强,有的企业在竞争中破产,企业职工的养老和医疗保障的缴费问题才提到议事日程。为了有效筹集社会保障资金,我国在1996年制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首次提出要开征“社会保障税”。由于征税条件一时难以具备,1999年国务院颁布《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先征收社会保险费。

今年4月,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在2010年第7期《求是》杂志上发表署名文章提出,完善社会保障筹资形式与提高统筹级次相结合,研究开征社会保障税。社会保障税再次引起社会关注。笔者认为,在我国改企业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社会保障税,实行企业交税与个人缴费相结合的模式势在必行,不过目前开征社会保障税的条件还不成熟。

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实行的是“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依条例规定,社会统筹部分由企业和单位交纳,个人账户部分则由个人缴付。社会统筹用于社会互济,交纳与取得在数额上并不完全相等,这有利于缩小收入差距,体现社会公平;而个人账户则是用于自我保障,多交纳者多享受,体现差距,注重效率。当然,这一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的模式,也存在其自身的矛盾和问题。因此,形势发展要求用社会保障税取代社会保险费,这是因为:

首先,开征社会保障税更有利于保证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从世界上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来看,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简称“社保资金”)虽然既有征税也有收费的形式,但从我国来看,征税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和标准的统一性,征收力度大,有利于解决现行缴费方式下的手段软、刚性不足所带来的欠缴问题,为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同时,社会保障税由税务机关集中征收,可以减少征收机构和人员;税务机关征收手段先进,人员素质较高,征收经验丰富,可以节约征收费用,提高征收效率,降低纳税成本。其次,开征社会保障税有利于建立互相制约互相监督、收支分离的“三位一体”管理模式。征收社会保险费,原来由社保部门征收、管理、支出“一条龙”,缺少监督和制约,难以保证国家社保资金的安全。开征社会保障税,可以建立税务部门征,财政部门管,社保部门支,收支分离、“三位一体”的管理模式。三部门各司其责,互相监督,互相制约,保证资金安全和专款专用。再次,开征社会保障税有利于制度公开,增加透明度。开征社会保障税,税法公开,有利于纳税人了解征税的对象和征收的标准。同时,征税有利于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制度,让百姓了解社保资金的保值增值和支出使用情况,强化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最后,开征社会保障税有利于促进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和发展以及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开征社会保障税可以解决征收社会保险费时,因地区统筹,劳动者居住地与提供劳务地、缴费地不一致而造成的领不到社会保险金的问题,解除缴费者的后顾之忧,保障百姓生活,建设和谐社会。

在我国现阶段虽然有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必要性,但目前仍缺少开征的可行性。主要原因有四:一、在法律上还没有建立作为开征社会保障税法律基础的社会保障法。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前提条件之一是有较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明确社会保障的目标、对象、形式,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方法,保值增值的途径,发放的标准,支出的管理等。只有建立社会保障制度,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人们才能正确认识和自觉交纳社会保障税。第二、关于社会保障税的误解有待消除。目前社会上有不少人误解和抵触开征社会保障税。他们误认为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同时,又征社会保障税,加重个人负担。其实不是这样。因此,开征社会保障税,必须让纳税人了解开征的目的,负担的状况和可以得到的利益。第三、我国地区差异大,“社保”统筹层次低。各地社保费的征管制度不同,征收与发放的标准不一,管理水平相差很大。加之,各地经济发展和收入水平差异很大。开征社会保障税,用全国统一的征收标准来征收税款和发放保障资金,自然有一定的阻力。笔者认为,只有各地基本达到省级统筹,才具备在全国开征社会保障税的条件。第四、还没有协调好部门之间的利益关系。开征社会保障税,除了政府和纳税人的关系外,还牵涉到多个利益集团的利益,关系到利益分配格局的调整。如果职责不清楚,必然造成部门之间的摩擦和内耗,影响征收,增加不必要的协调成本。

开征社会保障税是形势发展的要求,是完善税制的需要。因此,笔者认为,应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开征。首先,在总结我国社会保障实践经验和借鉴国外有效做法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和颁布社会保障法,为社会保障税的开征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其次,根据经济发展情况,订出逐步提高社会统筹级次的时间表。争取用2-3年时间,把全国大部分地区的社会统筹由县级提高到地级;接着,再用2-3年的时间由地级统筹提高到省级统筹。在大部分地区省级统筹的基础上,开征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税,以税代费,取消社保费。这正如谢旭人部长所说,要完善社会保障筹资形式,提高统筹级次。再次,开征社会保障税,应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稳步进行。最后,考虑各地的收入差距和承受能力,开征初期,社会保障税的负担不应高于而只能等于或低于社会保险费的水平。如果社保收入不能满足支出需要的话,建议政府通过财政补贴或转让部分国有资产来弥补,以保证社会保障支出的资金需要。

社会保障税

社会保障税1935年最早开征于美国,现在世界大多数国家都开征了社会保障税或费。所谓的社会保障税也称“社会保险税”,是为实行社会保障制度、有效筹集社会保障资金而开征的一种目的税。它以企业的工资支付额为课征对象和计税依据,由雇员和雇主分别缴纳,税款专款用于社会福利开支。

我国改革开放前,由于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养老金和医疗费用全部由国家财政或企业负担,农民则由个人或家庭负担。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外资企业的进入、民资企业的兴起和竞争的加强,有的企业在竞争中破产,企业职工的养老和医疗保障的缴费问题才提到议事日程。为了有效筹集社会保障资金,我国在1996年制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首次提出要开征“社会保障税”。由于征税条件一时难以具备,1999年国务院颁布《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先征收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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