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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死亡保额最高10万

发布日期: 2012.03.08

导读:明年4月1日起,全国将统一实行未成年人最高10万元保额的规定。家长除了避免超额投保外,首先还应注重自身的保障。最近,保监会下发了《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从2011年4月1日起,未成年人死亡给付保险金额全国统一调整为10万元。家长在为孩子投保之前,先需要将自身的保障做好。

根据规定,未成年人作为被保险人,各保险合同约定的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死亡时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人民币10万元。而在此之前,全国大部分地区未成年人的赔偿上限为5万元,仅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四个试点地区的未成年人享有10万元的赔偿上限。

几种例外情况

《通知》还规定,对于投保人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每一份保险合同,有两项保障可以不计算在上述限额之中。其一是,投保人已交保险费或被保险人死亡时合同的现金价值;对于投资连结保险合同、万能保险合同,该项为投保人已交保险费或被保险人死亡时合同的账户价值。

也就是说,如果作为被保险人未成年人所拥有的是一份“保险金额+现金价值(或账户价值)”的保障,那么在进行赔偿时,保险金额部分最高可以达到10万元,而现金价值另外计算。

其二,合同约定的航空意外死亡保险金额。这里航空意外死亡保险金额是指航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的死亡保险金额,或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约定的航空意外身故责任对应的死亡保险金额。

举例来说,假定未成年人同时投保了一份40万元的航空意外险和一份10万元的普通意外险产品,那么如果在航空意外中不幸身故,两项保障互不冲突,一共可以获赔50万元。

避免超额保险应如实申报

考虑到父母在为子女投保时,对相关规定可能并不了解,保监会还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的有关规定,并询问其未成年子女在本公司及其他保险公司已经参保的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的有关情况。

一旦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已经达到限额,保险公司不得超过限额继续承保;尚未达到限额的,保险公司可以就差额部分进行承保,同时,保险公司应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差额部分的计算过程。

这里,我们也提醒各位父母,在为子女投保时,有必要将已有的保险情况做个清楚的陈述,特别针对拥有死亡赔付保障的险种,以避免多项保障累计后,保额超过10万元上限。如果在核赔阶段被发现超额投保,投保人最多拿回已经缴纳的全部或部分保费,而无法获得更多赔偿。这样做显然没有必要。

为孩子投保前先考虑自己

不过,为孩子投保前,请各位家长先做好自我保护,而不要一切以宝宝为先。

“我们可以为宝宝投保什么保险呀?”一位北京的读者询问我们,她的宝宝刚满3个月,适合购买怎样的保险产品,或许这也是不少新爸爸、新妈妈的疑惑。

不过在进一步了解后,我们发现,这位充满母爱的妈妈以及她的先生都没有为自己投保过任何保险产品,这样一来,就有些主次颠倒的感觉了。因为一个家庭中,宝宝并不是收入的来源,而夫妻双方作为收入的来源方,对家庭的稳定安逸起着重要的作用。倘若有一天家长收入突然降低,或是完全切断,那么家庭的生存危机就将到来,因此说,家长的保障比未成年孩子的保障更重要,父母才是孩子最大的“保险”。

因此,当家庭角色从简单的夫与妻变为父与母时,作为家长,更有必要将保障进一步完善,对自己负责、对爱人负责、更对子女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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