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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关于保险的知识

发布日期: 2012.03.31

导读: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保险意识在增强了。大家都意识到购买保险的重要性。因此很多人都开始纷纷购买保险产品,那么现在就来说说关于保险的一些知识。

保险(Insurance)

元前 2000 年,地中海一带就有了广泛的海上贸易活动。为使航海船舶免遭倾覆,最有效的解救方法就是抛弃船上货物,以减轻船舶的载重量,而为使被抛弃的货物能从其他收益方获得补偿,当时的航海商就提出一条共同遵循的分摊海上不测事故所致损失的原则: “ 一人为众,众人为一。 ” 公元前 916 年在《罗地安海商法》中正式规定: “ 为了全体利益,减轻船只载重而抛弃船上货物,其损失由全体受益方来分摊。 ” 在罗马法典中也提到共同海损必须在船舶获救的情况下,才能进行损失分摊。由于该原则最早体现了海上保险的分摊损失、互助共济的要求,因而被视为海上保险 的萌芽。

16 世纪下半叶,经英国女王特许在伦敦皇家交易所内建立了保险商会,专门办理保险单的登记事宜。 1720 年经女王批准,英国的 “ 皇家交易 ” 和 “ 伦敦 ” 两家保险公司正式成为经营海上保险的专业公司。

人身保险起源于海上保险。 15 世纪后期欧洲的奴隶贩子把运往美洲的非洲奴隶当做货物进行投保,后来船上的船员也可投保;如遇到意外伤害,由保险人给予经济补偿,这些应该是人身保险的早期形式。

以集中起来的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用于补偿被保险人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或对个人因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行为。

保险的内容可从两个视角来揭示:从经济的角度上看,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少数不幸成员的损失由包括受损者在内的所有成员分担;从法律角度来看,保险是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的合同安排,保险人同意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给被保险人或收益人,投保人通过购买保险单位把风险转移给保险人。作为保险必须满足以下几个特征:

(1)保险是集合多数单位或个人的行为。保险是具有社会经济互助性质的活动,体现"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精神,有相同危险的千家万户的投保人缴纳保险费,集中起来,分担某一户的经济损失。

(2)保险对约定的灾害事故和约定的事件负责。保险是承担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致的损失,但保险所保的不是世界上的一切危险,而是有一定的范围,即保险公司中所列明的保险责任,或者合同双方当事人特别约定的危险或者约定的事件。约定的危险范围广泛,包括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身的意外事件;约定的事件,主要是对人身保险而言,是指人的生、老、病、死、残等事件。

(3)使用科学的计算方法。通过大数法则就可以比较精确地预测危险,制定出合理的费率。保险费率的高低与危险发生频率、损毁程度相适应。这样就做到公平合理,符合商品经济经营保险业务的基本要求。

(4)建立专用基金。聚集被保险人缴纳的保险费(或储金)构成的专用基金即保险基金,是保险人得以履行赔偿和给付(或返还)义务的基础。

(5)保险组织经济补偿或给付。保险的目的是为了减少不确定性,保障经济生活的安定,保险人是经济补偿和保险金给付的承担者和组织者。

(6)保险是一种经济形式。保险是国民经济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体现国民收入分配中一种特殊的分配再分配关系,通过货币(保险基金)的运行来实现其经济补偿和给付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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