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产品
北京人寿大黄蜂8号少儿重疾险(已下架)
北京人寿大黄蜂8号少儿重疾险(已下架)
  • 50万保额575元起
  • 含少儿特定疾病/罕见病
  • 可选重疾多次赔
北京人寿
备案名称
北京人寿大黄蜂8号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承保年龄
出生满28天-17周岁
保险期间
30年/至终身
犹豫期
15天
最长等待期
180天
特色服务
  • 电子保单
  • 专属顾问
销量
4084
产品介绍

保障内容
必选保障
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100%基本保额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在等待期180日后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给付后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并不再承担轻度疾病豁免保险费、中度疾病豁免保险费、身故保险金(若有)和高度残疾保险金(若有)责任。
若您在投保时未选择重度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和“恶性肿瘤——重度”关爱保
险金中的任意一项,或投保时仅选择“恶性肿瘤——重度”关爱保险金且已按约定给付该保险金,或投保时仅选择重度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且已按约定给付该保险金,或投保时同时选择“恶性肿瘤——重度”关爱保险金和重度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且本公司已按约定给付该两项保险金,在轻度疾病保险金、中度疾病保险金、前10年/30年首次轻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若有)、前10年/30年首次中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若有)、60周岁前首次轻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若有)和60周岁前首次中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若有)责任均终止后,本合同终止。

中度疾病保险金60%基本保额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在等待期180日后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中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
若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了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重度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若有)和“恶性肿瘤——重度”关爱保险金(若有)的其中一项或多项后,最近一次重度疾病确诊日时中度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未达到三次,届时:
(1)自最近一次重度疾病确诊日起满90日后,若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中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自首次重度疾病确诊日起满90日后,相邻两次中度疾病的初次确诊时间间隔须大于等于1年。
(2)自最近一次重度疾病确诊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若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中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中度疾病保险金、前10年/30年首次中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若有)及60周岁前首次中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若有)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若有)、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若有)或第四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若有)后,不再对附表《重度疾病及中度疾病和轻度疾病除外对应表》中与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若有)、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若有)或第四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若有)所对应的重度疾病属于同组的中度疾病承担中度疾病保险金责任。
对于附表《重度疾病及中度疾病和轻度疾病除外对应表》中属于同组的重度疾病和中度疾病,若重度疾病的首次确诊日期在中度疾病的首次确诊日期之前,已实际给付该种(或多种)中度疾病对应的中度疾病保险金、前10年/30年首次中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若有)和60周岁前首次中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若有)的,则届时在给付该种(或多种)重度疾病对应的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若有)、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若有)、第四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若有)或“恶性肿瘤——重度”关爱保险金(若有)时,须扣除已给付的该种(或多种)中度疾病对应的中度疾病保险金、前10年/30年首次中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若有)和60周岁前首次中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若有)。
每种中度疾病的中度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种中度疾病的中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中度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三次时,本合同的中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中度疾病,仅按一种中度疾病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
 

轻度疾病保险金30%基本保额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在等待期180日后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若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了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重度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若有)和“恶性肿瘤——重度”关爱保险金(若有)的其中一项或多项后,最近一次重度疾病确诊日时轻度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未达到三次,届时:
(1)自最近一次重度疾病确诊日起满90日后,若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自首次重度疾病确诊日起满90日后,相邻两次轻度疾病的初次确诊时间间隔须大于等于1年。
(2)自最近一次重度疾病确诊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若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 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轻度疾病保险金、前10年/30年首次轻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若有)及60周岁前首次轻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若有)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若有)、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若有)或第四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若有)后,不再对附表《重度疾病及中度疾病和轻度疾病除外对应表》中与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若有)、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若有)或第四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若有)所对应的重度疾病属于同组的轻度疾病承担轻度疾病保险金责任。
对于附表《重度疾病及中度疾病和轻度疾病除外对应表》中属于同组的重度疾病和轻度疾病,若重度疾病的首次确诊日期在轻度疾病的首次确诊日期之前,但已实际给付该种(或多种)轻度疾病对应的轻度疾病保险金、前30年首次轻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若有)和60周岁前首次轻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若有)的,则届时在给付该种(或多种)重度疾病对应的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若有)、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若有)、第四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若有)或“恶性肿瘤——重度”关爱保险金(若有)时,须扣除 已给付的该种(或多种)轻度疾病对应的轻度疾病保险金、前10年/30年首次轻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若有)和60周岁前首次轻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若有)。
每种轻度疾病的轻度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种轻度疾病的轻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轻度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三次时,本合同的轻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度疾病,仅按一种轻度疾病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

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100%/120%基本保额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在等待期180日后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在按本合同约定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若有)、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若有)、第四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若有)或“恶性肿瘤——重度”关爱保险金(若有)的同时,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选择保障30年方案)/120%(选择保障至70周岁/终身方案)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给付后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责任终止。
本合同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罕见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200%基本保额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在等待期180日后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罕见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在按本合同约定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若有)、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若有)、第四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若有)或“恶性肿瘤——重度”关爱保险金(若有)的同时,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罕见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给付后罕见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责任终止。
本合同罕见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轻度/中度/重度疾病豁免保险费剩余未交保费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在等待期180日后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中度疾病或重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则自该疾病确诊日后本合同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至本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止,豁免前述期间内您应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可选保障
身故保险金不投保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遭受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按本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1)如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2)如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起身故,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本合同终止;
(3)如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按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本合同终止;
(4)本合同的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和高度残疾保险金仅给付一项,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和高度残疾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高度残疾保险金不投保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遭受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高度残疾,按本合同约定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
(1)如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前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按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时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高度残疾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
(2)如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起高度残疾,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给付后本合同终止;
(3)如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高度残疾,按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给付后本合同终止;
(4)本合同的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和高度残疾保险金仅给付一项,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和高度残疾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60周岁前疾病关爱保险金不投保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在等待期180日后,且于 6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前,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中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重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在按本合同约定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中度疾病保险金/重度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20%/60%给付60周岁前疾病关爱保险金,分别给付后60周岁疾病关爱保险金额外给付保险金责任终止。

前30年疾病关爱保险金不投保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在等待期180日后,在第30个保单周年日零时前,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中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重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在按本合同约定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中度疾病保险金/重度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20%/60%给付前30年疾病关爱保险金,分别给付后前30年疾病关爱保险金额外给付保险金责任终止。

前10年疾病关爱保险金(保30年方案可选)不投保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在等待期180日后,在第10个保单周年日零时前,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中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重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在按本合同约定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中度疾病保险金/重度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20%/60%给付前10年疾病关爱保险金,分别给付后前10年疾病关爱保险金额外给付保险金责任终止。

重度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不投保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若在投保时未选择“恶性肿瘤——重度”关爱保险金,保险公司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自首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1 年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首次重度疾病以外其他任何一种重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20%给付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度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您在投保时同时选择了“恶性肿瘤——重度”关爱保险金,保险公司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自首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1 年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首次重度疾病和“恶性肿瘤——重度”以外的其他任何一种重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20%给付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度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您在投保时同时选择了“恶性肿瘤——重度”关爱保险金,在保险公司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自首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中的“恶性肿瘤——重度”且首次重度疾病非“恶性肿瘤——重度”,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20%给付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度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若您在投保时未选择“恶性肿瘤——重度”关爱保险金,在保险公司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自第二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年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前述两次重度疾病以外其他任何一种重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50%给付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度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您在投保时同时选择了“恶性肿瘤——重度”关爱保险金,在保险公司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自第二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1 年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前述两次重度疾病和“恶性肿瘤——重度”以外的其他任何一种重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0%给付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度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您在投保时同时选择了“恶性肿瘤——重度”关爱保险金,在保险公司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自第二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中的“恶性肿瘤——重度”且前述两次重度疾病均非“恶性肿瘤——重度”,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50%给付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度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若您在投保时未选择“恶性肿瘤——重度”关爱保险金,在保险公司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自第三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1 年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前述三次重度疾病以外其他任何一种重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0%给付第四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给付后重度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责任终止。
若您在投保时同时选择了“恶性肿瘤——重度”关爱保险金,在保险公司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自第三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1 年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前述三次重度疾病和“恶性肿瘤——重度”以外的其他任何一种重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第四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给付后重度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责任终止。
若您在投保时同时选择了“恶性肿瘤——重度”关爱保险金,在保险公司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自第三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中的“恶性肿瘤——重度”且前述三次重度疾病均非“恶性肿瘤——重度”,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0%给付第四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给付后重度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责任终止。
本合同第四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若您在投保时未选择“恶性肿瘤——重度”关爱保险金,或投保时选择“恶性肿瘤——重度”关爱保险金且保险公司已按约定给付该保险金,在轻度疾病保险金、中度疾病保险金、前30年首次轻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若有)、前30年首次中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若有)、60周岁前首次轻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若有)和 60 周岁前首次中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若有)责任均终止后,本合同终止。

“恶性肿瘤——重度”关爱保险金不投保

若投保时未选择或选择了重度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180日后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中的“恶性肿瘤——重度”,且按本合同约定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或重度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如有)后,自该次“恶性肿瘤——重度”确诊之日起满3年后,若被保险人再次经专科医生确诊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中的“恶性肿瘤——重度”(含新发、复发、转移或扩散、仍持续存在),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恶性肿瘤——重度”关爱保险金,给付后“恶性肿瘤——重度”关爱保险金责任终止。
若投保时未选择或选择了重度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180日后经专科医生确诊发生四次本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中的“恶性肿瘤——重度”之外的其他重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按本合同约定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和重度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如有)后,自该重度疾病确诊之日或第四次重度疾病(如选重度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确诊之日起满180日后,若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中的“恶性肿瘤——重度”,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恶性肿瘤——重度”关爱保险金,给付后“恶性肿瘤——重度”关爱保险金责任终止。
本合同“恶性肿瘤——重度”关爱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若您在投保时未选择“恶性肿瘤——重度”关爱保险金,或投保时选择“恶性肿瘤——重度”关爱保险金且已按约定给付该保险金,在轻度疾病保险金、中度疾病保险金、前10年/30年首次轻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若有)、前10年/30年首次中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若有)、60周岁前首次轻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若有)和60周岁前首次中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若有)责任均终止后,本合同终止。

投保人豁免保险费不投保

保障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如遭受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中度疾病、重度疾病、或导致身故/高度残疾,本附加合同终止,视同自被保险人确诊轻度疾病、中度疾病、重度疾病或身故/高度残疾之日起的主合同及指定附加合同续期保险费已经交纳。

投保须知
【免责说明】本产品不承担因免责原因导致的保险金给付责任,投保前,须阅读并了解本保险相关“保险条款”,尤其“责任免除”部分。
【重要提示】免除责任、保障责任、犹豫期、费用扣除、退保损失、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详见保险合同,请务必仔细阅读产品条款、投保须知、客户告知书、保险合同及电子保单的特别约定。
【投保说明】本产品包含《北京人寿京康宝贝G款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北京人寿京康宝贝H款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北京人寿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C款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专属)》。本产品中的2款主险仅能选择其中一款,附加险为可选附加。
【保额说明】本产品的基本保额最高可选70万元,最低基本保额如下:
保险期间
最低基本保额
30年
30万元
至70岁/终身
10万元

【未成年人保额】根据银保监会规定,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各家保险公司的身故保险金总额(不含航空意外)按以下规定给付:
(1)不满10周岁,总额不超过20万元;
(2)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总额不超过50万元。
【适用人群】
(1)被保险人(不含外籍人士)年龄须为出生满28天-17周岁(以投保时间核算),职业分类须为1-6类;
(2)投保人(不含外籍人士)年龄须为18周岁-70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并在投保时对与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职业分类须为1-6类。如选择“投保人豁免保险费”责任,年龄须为18周岁-60周岁,职业分类须为1-4类。
【未成年人投保】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仅限父母为其投保。
【保险期间】北京人寿京康宝贝G款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专属)的保险期间为30年,北京人寿京康宝贝H款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专属)的保险期间为保至70周岁或者终身,北京人寿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C款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专属)(如有)保险期间与主险保持一致;由您在投保时与保险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生效时间】自保险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生效,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保险公司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若您在犹豫期过后解除保险合同,您会有一定的损失。
【等待期说明】
(1)《北京人寿京康宝贝G款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北京人寿京康宝贝H款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的等待期为180日;
(2)《北京人寿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C款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专属)》的等待期为180日。
【保障区域】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
【专科医生说明】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4)在国家《医院分级管理标准》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信息披露】本保险产品由北京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面向全国(不含港澳台地区)销售(查询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公司未设立分公司的地区,存在的服务不到位、时效差等问题,投保咨询、保单/凭证查询、客户投诉以及投保、承保、理赔、保全、退保等相关事务,由新一站保险网协助办理,新一站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667-5599。
常见问题
请问这个产品可以附加投保人豁免吗?

您好!本产品支持附加投保人豁免责任。

有纸质保单吗?
您好!保险公司会向您发送电子保单,在投保成功即时发送到您的电子邮箱,根据民法典规定,电子与纸质保单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您需要纸质保单,可以关注“北京人寿京保通”微信公众账号(beijinglife-main),选择“服务窗”--个人中心,在我的保单“有效保单”项下,点击电子保险合同号完成纸质申请。
我可以为我小孙子买吗?
您好!抱歉,本产品仅支持孩子的父母为其投保。
售后服务

 

 

三步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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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P1:理赔报案
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400-81-96677)报案。

 

STEP2:提交资料
保险公司会告知您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STEP3:坐收赔款
保险公司审核完成后,将按照您填写的银行账号,通过转账方式,支付赔款。若您需要协助,可以随时联系新一站,我们会全力为您服务。

 

 

保全

 

 

本产品仅支持姓名、证件号码等投被保险人信息填写笔误的更正(不支持姓名和证件号码同时更正),受益人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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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P1:关注“保单助手”微信公众号,进行线上申请。

 

STEP2:点击菜单【个人中心】-【我的保单】-【查看保单】-【申请售后】,选择对应的保全项目。

 

STEP3:按照要求备齐材料,并将所需材料提交给保险公司。

 

STEP4:完成后,保险公司会通知您保全结果。

 

 

退保

 

本产品支持退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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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P1:关注“保单助手”微信公众号,进行线上申请。


STEP2:点击菜单【个人中心】-【我的保单】-【查看保单】-【申请售后】,选择【犹豫期退保】/【退保】。


STEP3:按照要求备齐材料,并提交给保险公司。


STEP4:保险公司扣除部分费用后(犹豫期内全额退款),退还剩余金额,具体金额需保险公司核算。

 

 

发票

 

本产品提供电子发票,发票抬头同投保人姓名(不支持公司抬头),如需发票,可关注“北京人寿京保通”微信公众号进行发票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