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产品
达尔文9号重大疾病保险
达尔文9号重大疾病保险
  • 重疾赔后轻中症不分组
  • 创新升级返还保费
  • 可附加重疾多次赔付
瑞华保险
备案名称
瑞华福瑞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2.0(互联网)
承保年龄
出生满28天-55周岁
保险期间
终身
犹豫期
15天
最长等待期
180天
特色服务
  • 电子保单
  • 专属顾问
销量
6544
保障内容
必选保障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保单约定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将按以下三者的较大者向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1. 被保险人确诊首次重大疾病之日的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 您已支付的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
3.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若已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降低为零,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或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中症疾病保险金60%基本保额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定义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向中症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该种中症疾病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已按本合同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多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选择投保)、“恶性肿瘤——重度”额外给付保险金(若选择投保“恶性肿瘤或原位癌扩展保险金”)、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若选择投保)中的一项或多项后,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的,按如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自最近一次给付的重大疾病的确诊日起满90日后(不含第90日),若被保险人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定义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60%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该种中症疾病的“中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2)自最近一次给付的重大疾病的确诊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若被保险人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定义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不承担且不再承担该种中症疾病对应的保险责任(包括中症疾病保险金、首次中症疾病关爱金(若选择投保“疾病关爱保险金”)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或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中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30%基本保额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向轻症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该种轻症疾病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已按本合同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多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选择投保)、“恶性肿瘤——重度”额外给付保险金(若选择投保“恶性肿瘤或原位癌扩展保险金”)、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若选择投保)中的一项或多项后,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的,按如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自最近一次给付的较重急性心肌梗死的确诊日起满365日后(不含第365日),若被保险人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定义的较轻急性心肌梗死,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该种轻症疾病的“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除前述情景以外,自最近一次给付的重大疾病的确诊日起满90日后(不含第90日),若被保险人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该种轻症疾病的“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2)自最近一次给付的较重急性心肌梗死的确诊日起365日内(含第365日),若被保险人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定义的较轻急性心肌梗死,不承担且不再承担该种轻症疾病对应的保险责任(包括轻症疾病保险金、首次轻症疾病关爱金(若选择投保“疾病关爱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除前述情景以外,自最近一次给付的重大疾病的确诊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若被保险人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不承担且不再承担该种(或多种)轻症疾病对应的保险责任(包括轻症疾病保险金、首次轻症疾病关爱金(若选择投保“疾病关爱保险金”)、“恶性肿瘤——轻度额外给付保险金”(若选择投保“恶性肿瘤或原位癌扩展保险金”)、“原位癌额外给付保险金”(若选择投保“恶性肿瘤或原位癌扩展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或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确诊本合同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次数以四次为限,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豁免保险费剩余未交保费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本合同自被保险人初次确诊发生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不包括被保险人初次确诊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本项保险责任终止。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本合同继续有效,且本合同权益与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相同。
可选保障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保单约定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在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不含当日)身故或全残,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中较大者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在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后(含当日)身故或全残,按以下三者的较大者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您已支付的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
3.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身故或全残保险金”、“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二者不可兼得,即若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另一项保险金将不再给付。
对于同时符合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和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仅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疾病关爱保险金保单约定

疾病关爱保险金包括“首次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首次中症疾病关爱保险金”、“首次轻症疾病关爱保险金”,给付次数分别以一次为限。
1.首次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不含当日),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除按前款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80%向首次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首次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或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首次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
2.首次中症疾病关爱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不含当日),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定义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除按前款约定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外,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向首次中症疾病关爱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首次中症疾病关爱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或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中症疾病,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首次中症疾病关爱保险金。
3.首次轻症疾病关爱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不含当日),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除按前款约定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外,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向首次轻症疾病关爱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首次轻症疾病关爱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或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首次轻症疾病关爱保险金。

多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保单约定

若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不含当日)初次确诊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自该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365日后(不含第365日),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此前已确诊的重大疾病之外的其他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向多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多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种重大疾病的多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自上一次重大疾病初次确诊之日起365日内(含第365日),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此前已确诊的重大疾病之外的其他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将不承担该种重大疾病对应的“多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或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多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多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理赔时同时符合“多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和“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若选择投保)”保险责任,则仅承担“特定心脑血管保险金”的给付责任,“多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理赔时同时符合“多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和“‘恶性肿瘤——重度’额外给付保险金(若选择投保‘恶性肿瘤或原位癌扩展保险金’)”,则仅承担“‘恶性肿瘤——重度’额外给付保险金”的给付责任,“多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继续有效。
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理赔时同时符合“多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中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则仅承担“多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理赔时同时符合“多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则仅承担“多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理赔时同时符合“多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和“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则仅承担“多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恶性肿瘤或原位癌扩展保险金保单约定

恶性肿瘤或原位癌扩展保险金包括“恶性肿瘤——轻度”额外给付保险金、原位癌额外给付保险金、“恶性肿瘤——重度”额外给付保险金,给付次数分别以一次为限。
本合同“‘恶性肿瘤——轻度’额外给付保险金”和“原位癌额外给付保险金”两者不可兼得,即若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另一项保险金将不再给付。
1.“恶性肿瘤——轻度”额外给付保险金
若前四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对应的轻症疾病均为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轻度”以外的其他轻症疾病,自第四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对应的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日后(不含第180日),被保险人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轻度”(无论一种或多种),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向“恶性肿瘤——轻度”额外给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恶性肿瘤——轻度”额外给付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合同约定中的“恶性肿瘤——轻度”,且针对该疾病已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该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095日后(不含第1095日),经医院专科医生再次确诊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轻度”(无论一种或多种),再次确诊的“恶性肿瘤——轻度”所位于的器官必须与初次确诊时所位于的器官不同,若器官由左右两部分构成,则该器官左右两部分视作同一器官,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向“恶性肿瘤——轻度”额外给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恶性肿瘤——轻度”额外给付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2.原位癌额外给付保险金
若前四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对应的轻症疾病均为本合同约定的原位癌以外的其他轻症疾病,自第四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对应的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日后(不含第180日),被保险人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合同约定的原位癌(无论一种或多种),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向原位癌额外给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原位癌额外给付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合同约定的原位癌,且针对该疾病已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该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095日后(不含第1095日),经医院专科医生再次确诊本合同约定的原位癌(无论一种或多种),再次确诊的原位癌所位于的器官必须与初次确诊时所位于的器官不同,若器官由左右两部分构成,则该器官左右两部分视作同一器官,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向原位癌额外给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原位癌额外给付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3.“恶性肿瘤——重度”额外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且针对该疾病已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该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日后(不含第180日),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无论一种或多种),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向“恶性肿瘤——重度”额外给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恶性肿瘤——重度”额外给付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且针对该疾病已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该“恶性肿瘤——重度”确诊之日起满1095日后(不含第1095日),经医院专科医生再次确诊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无论一种或多种;包括与首次重大疾病确诊的“恶性肿瘤——重度”无关的新发“恶性肿瘤——重度”,首次重大疾病确诊的“恶性肿瘤——重度”的复发、转移和持续),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向“恶性肿瘤——重度”额外给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恶性肿瘤——重度”额外给付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住院津贴保险金保单约定

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不含当日)未确诊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在年满60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后(含当日),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诊断必须住院(见第三十四条)治疗,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0.1%乘以实际住院天数,向住院津贴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在每个保单年度内,当我们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天数达到 90 日时,本项保险责任在该保单年度内终止。 
在保险期间内,当累计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和“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达到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已按照上述约定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再按本合同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选择投保)时,将扣减累计已给付的“住院津贴保险金”。

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保单约定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180日后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定义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针对该疾病已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该重大疾病初次确诊之日起满365日后(不含第365日),经医院专科医生再次确诊为同种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向特定心脑血管疾病受益人给付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理赔时必须提供相关病历记录证明被保险人自该特定心脑血管疾病确诊首次患有后,病情曾经好转且不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的定义。若初次确诊发生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为“严重脑中风后遗症”,则再次确诊“严重脑中风后遗症”须由颅脑显影或影像学检查证实与初次确诊的“严重脑中风后遗症”相比为新一次的中风,并符合本合同定义的“严重脑中风后遗症”的条件。
若被保险人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定义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以外的重大疾病,且针对该疾病已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被保险人自该重大疾病初次确诊之日起满180日后(不含第180日),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定义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
(无论一种或多种),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向特定心脑血管疾病受益人给付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重大疾病保费补偿金保单约定

在本合同交费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按照本合同自被保险人初次确诊发生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之日以前已交纳的各期保险费之和向重大疾病保费补偿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费补偿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投保须知
【重要提示】免除责任、保障责任、犹豫期、费用扣除、退保损失、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详见保险合同,请务必仔细阅读产品条款、投保须知、客户告知书、保险合同及电子保单的特别约定。
【免责说明】本产品不承担因免责原因导致的保险金给付责任,投保前,须阅读并了解本保险相关“保险条款”,尤其“责任免除”部分。
【投保年龄与缴费期间的关系说明】
缴费年限 趸交 5年 10年 15年 20年 30年 35年
被保险人最高承保年龄 55周岁 55周岁 50周岁 45周岁 45周岁 35周岁 30周岁

【保额限制】 

产品责任组合/年龄(周岁) 出生满28天-40周岁 41-45周岁 46-50周岁 51-55周岁
仅投保必选责任或必选责任+身故或全残保险金/重大疾病保费补偿金 60万元 40万元 20万元 10万元
必选责任+疾病关爱保险金/多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恶性肿瘤或原位癌扩展保险金/住院津贴保险金/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 50万元 30万元 15万元 10万元
【投被保人关系说明】本产品支持为本人、配偶、父母、子女投保。被保险人年龄为出生满28天-55周岁。
【未成年人保额】根据银保监会规定,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各家保险公司的身故保险金总额(不含航空意外)按以下规定给付:
(1)不满10周岁,总额不超过20万元;
(2)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总额不超过50万元。
【适用人群】被保险人(不含外籍人士、残疾人士)年龄须为出生满28天-55周岁(以投保时间核算),能正常工作或生活的人士;职业分类须为1-4类(2024.4.10-2024.10.9活动期间,扩展5-6类职业投保)。如被保险人职业类别变更,须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保险公司变更。
【生效时间】本保险合同自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生效。
【等待期说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见第二十七条)之外的原因导致身故、全残(见第二十八条)或确诊为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公司将无息向您返还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犹豫期说明】自您收到本合同并签收日起15日内为犹豫期。在犹豫期内,若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您可以书面申请解除本合同。自保险公司收到解除申请时起,本合同自始无效。您向保险公司退回保险合同,保险公司无息向您退还已收到的保险费特别提示:超过犹豫期退保有损失。
【保障区域】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
【信息披露】本保险产品由瑞华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面向全国(港、澳、台地区除外)销售(查询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公司未设立分公司的地区,存在的服务不到位、时效差等问题,投保咨询、保单/凭证查询、客户投诉以及投保、承保、理赔、保全、退保等相关事务,由新一站保险网协助办理,新一站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667-5599。
售后服务

 

 

三步理赔
 
 
http://file.xyz.cn/filesystem/image/10428871 理赔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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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P1:理赔报案
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400-609-6868)报案。
 
STEP2:提交资料
保险公司会告知您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STEP3:坐收赔款
保险公司审核完成后,将按照您填写的银行账号,通过转账方式,支付赔款。若您需要协助,可以随时联系新一站,我们会全力为您服务。
 
 
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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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P1:关注“瑞华保险”微信公众号,进行注册完成身份认证。
 
STEP2:点击“我的服务”-“保单服务”-“变更服务”,选择需要进行变更的项目,根据指示完成申请。
 
STEP3:完成后,保险公司会通过官方微信通知您保全结果。
 
 
退保
 
本产品支持退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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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P1:关注“瑞华保险”微信公众号,进行注册完成身份认证。

STEP2:点击“我的服务”-“保单服务”,选择“我要退保”,根据指示完成申请。

STEP3:保险公司审核通过后,按照退保当时的现金价值进行退费(犹豫期内全额退款)。
 
 
 
发票
 
 
本产品提供电子发票,发票抬头同投保人姓名(不支持公司抬头),如需发票,投保人可在出单后,登录保险公司官网www.rhassurance.com,注册绑定后进入“我的账户”-“我的保单”,申请电子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