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而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相应的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豁免保险费、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选择投保)、疾病关爱保险金(若选择投保)、多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选择投保)、恶性肿瘤或原位癌扩展保险金(若选择投保)、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若选择投保)、重大疾病保费补偿金(若选择投保)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第三十五条);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第三十六条)、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第三十七条),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第三十八条)的机动车(见第三十九条);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第四十条);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遗传性疾病(见第四十一条),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第四十二条)。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向除您之外的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或全残,我们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向被保险人退还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身故或全残,我们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向您退还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而住院治疗,我们不承担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的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及主动吸食、注射毒品;
四、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使用管制药品(见第四十三条);
五、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的既往症(见第四十四条)引起的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确诊的、投保时尚未治愈的疾病,但投保时我们已知晓并做出书面认可的除外;
六、 被保险人患精神疾病(见第四十五条)、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七、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八、 被保险人进行一般体格检查、疗养、特别护理、静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或心理治疗;
九、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十、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一、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