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产品
康卫士1号重大疾病保险
康卫士1号重大疾病保险
  • 重疾最高赔付170%
  • 可选高发疾病额外赔
  • 含尊享服务
小康人寿
备案名称
小康康卫士重大疾病保险
承保年龄
出生满28天-65周岁
保险期间
终身
犹豫期
15天
最长等待期
90天
特色服务
  • 智能核保
  • 电子保单
  • 专属顾问
销量
834
产品介绍

保障内容
必选保障
重大疾病保险金基本保额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90日后因非意外伤害原因经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1)若在投保时未选择投保可选责任“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或特定心脑血管疾病额外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在投保时选择投保可选责任“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或特定心脑血管疾病额外保险金,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现金价值减至为零。同时,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已选择投保该项可选责任)、身故保险金(若已选择投保该项可选责任)责任终止,将继续承担选择投保并载明于保险单上的“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或特定心脑血管疾病额外保险金责任。
中症疾病保险金基本保额的60%(3次)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90日后因非意外伤害原因经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按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中症疾病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对该种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不同中症疾病可以多次给付,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三次时,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基本保额的30%(4次)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90日后因非意外伤害原因经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对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不同轻症疾病可以多次给付,累计给付次数以四次为限。当累计给付次数达到四次时,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剩余未交保费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90日后因非意外伤害原因经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豁免自确诊之日起本合同剩余各期应交保险费,但不包含被保险人确诊之日前所欠交的保险费。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在豁免保险费期间,不接受本合同保险责任选择、基本保险金额以及交费方式的变更。
可选保障
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不投保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在年满61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当日)之前,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90日后因非意外伤害原因经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按基本保险金额的70%额外给付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不投保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根据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且被保险人未确诊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自前述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经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90日后因非意外伤害原因经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有的重大疾病为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且保险公司对该“恶性肿瘤——重度”根据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自该“恶性肿瘤——重度”确诊之日起满三年后,再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无论一种或者多种)(含新发、复发、转移、持续),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责任终止。
若未选择投保可选责任中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额外保险金,或已选择投保可选责任中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额外保险金但该责任已终止,按本合同约定给付“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特定心脑血管疾病额外保险金不投保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根据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且被保险人未确诊本合同约定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自前述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经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特定心脑血管疾病额外保险金,特定心脑血管疾病额外保险金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90日后因非意外伤害原因经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的重大疾病为本合同约定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且保险公司对该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根据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自该特定心脑血管疾病确诊之日起满一年后,再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该种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特定心脑血管疾病额外保险金,特定心脑血管疾病额外保险金责任终止。
若所确诊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为严重脑中风后遗症,则再次确诊的严重脑中风后遗症须由颅脑显影或影像学检查证实与初次确诊的严重脑中风后遗症相比为新一次的中风,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严重脑中风后遗症疾病定义。
若未选择投保可选责任中的“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或已选择投保可选责任中的“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但该责任已终止,按本合同约定给付特定心脑血管疾病额外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不投保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90日后因非意外伤害原因导致身故,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前(不含18周岁生日当天)身故,按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包含18周岁生日当天)身故,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投保须知
1、犹豫期:本产品有15天的犹豫期,保险期间超过一年期的电子保险合同,电子保险合同承保日(即我公司向您发送电子合同的日期)视为您的保险合同签收日。自电子合同承保日起15日为犹豫期,在犹豫期内退保不收取任何费用,无息返还所交保费。犹豫期过后退保将承担保费损失。
2.承保公司:该产品由小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承保,总公司集中运营、统一管理。目前小康人寿在北京市设有机构,对于以上地区以外的客户,可能存在服务不到位、时效差等问题。您可通过登录小康人寿微信公众号获得安全、便捷、及时的查询、保全、理赔等在线服务;您还可以通过拨打全国客服热线:400-815-6688获得优质服务。
3.如实告知:为保障您的权益,请您在投保前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恢复效力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无息退还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保险公司在本主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4.客户信息真实性:投保人、被保险人和指定受益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证件类型、国籍、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以及投保人的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为必填项,请您按照真实信息逐项填写完整。如您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完整,可能会影响您的保单效力和理赔结果,并且不能及时收到保险公司关于保单权益的各类通知及交费提醒等。
5.电子合同和发票:本保险合同采用电子保单形式订立,电子保单和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您可通过公司官网、小康人寿微信公众号或访问公司官网“www.sfli.com.cn”查阅或下载电子保单。如您需寄送纸质保单、发票等服务,请拨打400-815-6688进行申请,保险公司将为您安排快递递送。
6.综合偿付能力:截至2020年12月31日,保险公司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46820.80%,与2019年相比大幅上升。关于保险公司最近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及风险综合评级信息结果情况,详细信息可于公司官网www.sfli.com.cn - 信息披露 栏进一步查询。
7.信息安全:保险公司严格遵守现行的关于个人信息、数据及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充分的技 术手段和制度管理,保护您提供给保险公司的个人信息、交易信息和隐私不受到非法的泄露或披露给未获授权的第三方。
8.回访服务:本产品支持投保后办理在线回访。如未进行在线回访确认,您将收到小康人寿的回访电话:400-815-6688。回访电话是为了确认您已经阅读条款及条款免责部分并了解您的保险权益及犹豫期。为了不影响您的保单权益,敬请注意接听来电。
9、理赔指导:理赔是指保险公司执行保险合同,履行保险义务承担保险责任的具体体现,如果您需要提出理赔申请时,请拨打保险公司的客户服务热线400-815-6688,保险公司会协助您提出理赔申请。
10、各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和联系电话: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号财富金融中心60层。客服电话:400-815-6688。
常见问题
请问我可以给我侄女购买这份保险吗?
您好!这款产品仅限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您可以让您侄女的父母为其购买的哦。
产品有额外的附加服务吗?
您好!投保成功本产品,过犹豫期后即可享受门诊挂号服务/住院安排/手术安排服务绿色通道、精神心理测评、戒烟门诊、重疾先赔4项增值服务。此外,前3000名投保成功并通过犹豫期的客户(投保人)可自动升级为小康人寿终身会员,额外享受尊享服务,过犹豫期后退保的客户同步取消会员资格,名额不递延。详见《小康人寿客户增值服务方案》
对被保险人有什么年龄、职业要求吗?
您好!被保险人(不含外籍人士、残疾人士)年龄须为出生满28天-65周岁(以投保时间核算),身体健康、在中国大陆常住或生活的自然人;职业分类须为1-6类,拒保职业不可投保,如被保险人职业类别变更,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年龄在缴费期满时不可超过65周岁,且通讯地址为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地区人员,不接受投保。
电子保单有效力吗?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购买完成后,保险公司会把电子保单发送到您投保时的邮箱,您亦可关注“小康人寿”微信公众号或访问小康人寿官网http://www.livit-life.com/查阅或下载电子保单。如果您需要纸质保单,可用投保人手机号拨打小康人寿客服热线400-815-6688申请,保险公司将为您安排快递递送。
产品有等待期吗?
您好!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包含第90日),被保险人因非意外伤害原因身故或经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并向您无息返还本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发生保险事故,则无等待期。
售后服务
 
 
三步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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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P1:理赔报案
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400-815-6688),或关注“小康人寿”微信公众号报案。
 
STEP2:提交资料
保险公司会告知您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STEP3:坐收赔款
保险公司审核完成后,将按照您填写的银行账号,通过转账方式,支付赔款。若您需要协助,可以随时联系新一站,我们会全力为您服务。
 
 
保全
 
本产品仅支持姓名、证件号码等投被保险人信息填写笔误的更正(不支持姓名和证件号码同时更正),受益人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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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P1:关注“小康人寿”微信公众号,进行线上自助申请。
 
STEP2:保险公司会告知您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STEP3:按照要求备齐材料,并将所需材料提交给保险公司。
 
STEP4:完成后,保险公司会通知您保全结果。
 
 
退保
 
本产品支持退保。
 
http://file.xyz.cn/filesystem/image/10428871 退保流程
 
STEP1:关注“小康人寿”微信公众号,进行线上申请。

STEP2:保险公司会告知您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STEP3:按照要求备齐材料,并提交给保险公司。
 
STEP4:保险公司扣除部分费用后(犹豫期内全额退款),退还剩余金额,具体金额需保险公司核算。
 
 
发票
 
本产品提供电子发票,发票抬头同投保人姓名(不支持公司抬头),如需发票,投保人可在投保成功后,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热线:400-815-6688进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