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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既往症?既往症和非首次罹患一样吗?

2020-12-259907次浏览
小新客服
什么是既往症?重疾险中的既往症是怎样界定的?既往症跟非首次罹患是不是一个意思?因为既往症认定不明确发生理赔纠纷,有什么依据的办法解决?

既往症是什么:


既往症是指在投保之前已经存在或者是健康上有异常。


比如说:明显的器官缺失或者肢体缺失,明显的异常,以普通人的认知就能判断。


重疾险中既往症是如何界定的:


因为重疾险中的疾病基本上是认为不可治愈的,因此,在重疾险对于既往症的界定,是应该达到重疾标准或者必然导致的重疾发生的病症,才算是重疾险认定的既往症。


比如乙肝携带者,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投保后罹患肝癌,但是这就不能认为乙肝就是肝癌的既往症,因为乙肝导致肝癌并不是大概率事件(一般认为乙肝最终发展成为肝癌的比例不超过4%)。


因此最终的确定也还是要根据具体的医疗诊断和专业性的检查。


相对于医疗险对既往症的认定,重疾险更加的复杂,只要是因为重疾险涉及多个病种,而且定义各不相同,因此重疾险对于既往症的认定就需要非常专业的医学知识和严谨的判断,而且对于相似的重疾既往症的认定不太好标准化。

查询自己是既往症吗


既往症和非首次罹患是一样的吗?


两者当然是不一样的。


既往症更注重的是一对一的病症,而非首次罹患的病症并不明确,可以是指一种重疾也可以是指全部重疾。


不能认定是否影响后续既往症的赔付?


这个主要是看是否在抗辩期。


如果在投保时,对既往症的定义不明确,以致于未如实告知,如果在投保两年内,保险公司可以因为不如实告知解除合同,在解除合同前发生了保险事故,无论是何种重疾,保险公司都有权拒绝赔付。


如果是超过两年,到了不可抗辩期,如果是满足了其他理赔条件的情况下,原则上保险公司应该予以赔付。


既往症可以予以解除合同的情况:


《保险法》第二十七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二)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比如投保之前已经双目失明,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如果索赔双目失明,那么就无视两年期限,保险公司有权拒赔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