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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基本原则,这四点不能忘!

2021-03-05306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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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原则逐步形成于保险的发展过程,它规范了人们进行保险活动的行为,一直贯穿于整个保险业务。坚持保险基本原则,有利于使保险的功能最大化,维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进步和保障人们生活安定。

一、最大诚信原则

 

即要求投保人自愿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有关保险标的的所有重要事实,保险人如实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其基本要求体现在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三个方面。

 

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二、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即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1)本人;

2)配偶、子女、父母;

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三、近因原则

 

近因是引起事故发生的最直接、最有效、最主要的原因。

 

需要注意的是,近因原则并不是指在时间或空间上与损失结果最为接近的原因,它是造成保险标的最直接损失的事故或者原因。

 

四、损失补偿原则

 

只有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损毁,导致被保险人遭受到经济损失时,保险公司才承担损失补偿的责任。否则即使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了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没有遭受到损失,就无权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被保险人可获得的补偿量,以保险标的遭受的实际损失为限,不能额外获得利益。例如,某企业投保财产综合险,确定固定资产保险金额30万元。后由于发生了重大火灾使其损毁,损失时该固定资产市值25万,保险公司按照实际损失赔付了被保险人25万元。

 

当然,补偿量也有以保险金额为限的。例如,一栋新房在投保后因发生大火被烧毁,其保险金额为50万元,而当时房屋市值为60万元。虽然实际损失为60万元,但因为保额只有50万元,所以被保险人只能得到50万元的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