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买保险的人是越来越多,但是关于保险的四大原则全都知道的人确是很少的。这些原则是人们进行保险活动的准则。是必须要了解并且严格执行的,这样也能在购买保险时解决很多问题。今天就让小新来聊聊关于保险四大原则的那些事儿!
一、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就是指签订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应依法向保险人提供足以影响保险人做出订立合同决定额度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根据《保险法》: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二、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就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根据《保险法》:
第三十一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三、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是指最直接的最有效起主导作用或支配性作用的的原因。举个例子:老李买了一份50万保额的意外险,在合同保障期内,老李走在路上,因胸闷而晕倒在路上,过了一会被一块石头砸到而身亡。那么老李是可以获得赔付的,因为最直接的原因是石头砸死老李的,属于意外。
四、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生效之后,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公司赔付。
现在知道保险的四大原则了吧,如果想知道更多关于保险的事情,可以联系在线客服或预约规划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