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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三星附加投保人子女生活保障重大疾病保险责任介绍!

2021-05-28122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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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三星附加投保人子女生活保障重大疾病保险是中银三星人寿推出的一款可保障30种重大疾病的重疾险,对身故和高残也有保障!本文是对中银三星附加投保人子女生活保障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的详细介绍!

一、中银三星附加投保人子女生活保障重大疾病保险责任介绍

 

1、重大疾病保障: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日后初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自重大疾病确诊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起,保险公司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主合同被保险人给付生活津贴保险金直至主合同被保险人年满 25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主合同被保险人身故(以时间较早者为准)。被保险人确诊患重大疾病后,若再次确诊患重大疾病,本公司不再承担本项保险责任。

 

2、高残保障:若被保险人因遭受的意外伤害或初次确诊的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自被保险人确定为身体高度残疾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起,保险公司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主合同被保险人给付生活津贴保险金直至主合同被保险人年满 25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主合同被保险人身故(以时间较早者为准)。 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后,若再次发生身体高度残疾,保险公司不再承担本项保险责任。

 

身体高度残疾:本附加合同所称的身体高度残疾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①双目永久完全失明;

 

②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③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④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

 

⑤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⑥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⑦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⑧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

 

3、身故保障:若被保险人身故,自被保险人身故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起,保险公司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主合同被保险人给付生活津贴保险金,直至主合同被保险人年满 25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主合同被保险人身故(以时间较早者为准)。

 

保险公司只承担以上三项责任的其中一项。 被保险人确诊患重大疾病、发生身体高度残疾或身故后(以发生较早者为准),免交本附加合同的后续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