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主险项下的各项责任免除,未列入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的仍然适用于本保险合同。
第五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损失、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既往疾病、慢性病、精神病、性传播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或缺陷、先天性畸形、变异、染色体异常、肿瘤,及上述疾病或异常引起的并发症;
2、在旅程开始前可以预见的已存在疾病的恶化;
3、怀孕、分娩、流产、不孕症、避孕及绝育手术;
4、由于服用酒精饮料、毒品、麻醉剂、镇静剂、安眠药或其他麻醉性物品所导致的精神疾病或意识不清所引发的疾病;
5、任何器官移植或捐献、精神或心理障碍的治疗、定期或长期透析的慢性或者晚期肾功能衰竭、美容手术。
第六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责任:
1、被保险人违背医嘱而进行旅行;
2、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就是寻求或接受医疗;
3、被保险人开始旅程的时候已经知道如果旅程按计划进行其必须出于医学原因接受由医生要求的医学治疗或其他治疗(如透析);
4、未经保险人或救援服务机构事先同意的转运和救护;
5、门急诊和常规性、预防性、检查性、疗养性住院;
6、在旅行期间,违反医生建议而引起的任何后果;
7、在(但不限于)建筑工地、矿场、油田或者石油及化学工业现场等地进行职业活动发生事故。
第七条 保险人不负责承担下列费用:
1、条款或保险单中列明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费用;
2、救援服务机构以外的其他任何第三方需收取的费用;
3、被保险人自行与救援服务机构达成的本条款约定以外的其他服务的费用。
第八条 除事先经保险人特别同意外,保险人及救援机构不承担被保险人在出发前已处于战争状态或已被宣告为紧急状态的国家和地区所发生的任何责任和费用,以及保险单特别约定除外的国家和地区(含其领地或者属地)所发生的任何责任及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