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免除
第七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导致争持、打斗而引发意外或者因此被攻击、被伤害或者被杀害;
(四)被保险人吸食或注射毒品、酗酒或受酒精、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八)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九)被保险人猝死、中暑、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
(十)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一)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十二)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十三)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