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康弘福多多终身寿险(2023版)》
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
在本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和“本公司”指弘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弘康弘福多多终身寿险(2023版)合同”。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含第15日)为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仔细审阅本合同的各项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合同解除条款以及如实告知条款等内容。若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您在犹豫期内提出解除合同时需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及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起不承担保险责任。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我们在保险期间内只给付一项,在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本合同效力终止。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二)发生上述第(1)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我们。若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合同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后,您不必再交保险费,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会相应调整。本公司将按减额交清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年度有效保额按减额交清后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减额交清后的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均须符合我们的要求。
分期交纳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在保险费应交日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应交日的次日起60日内为宽限期。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当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一期本合同及附加合同保险费时,本合同及附加合同效力中止。
在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您应当如实告知。
若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若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下列方式办理: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对于解除合同的,本公司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