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住院医疗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 主险合同无效;
2) 主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所列情形;
3) 被保险人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4) 被保险人在家自设病床治疗;
5) 不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相关规定的医疗医药等费用。如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洗牙、洁齿、验光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配镜、假眼、假牙等)的费用;自费药品、乙类药品中的比例自付的费用等;
6) 各种预防免疫治疗的药品费及疫苗注射,包括狂犬疫苗药品费及注射费,乙肝疫苗药品费及注射费等;
7) 自被保险人在获得被保资格起30 日内(续保无30 日规定)罹患的疾病或出现的症状;
8) 未经保险公司同意的转院治疗;
9) 投保人故意致被保险人患病或伤残,被保险人故意自致的疾病或伤残;
10) 被保险人罹患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
11) 被保险人的一般健康检查或疗养、康复,以及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12) 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医药费用中依法应由第三者赔偿的部分,但肇事者逃逸或无赔偿能力的除外。
13) 任何被保险人已从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所有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所取得的医药费用补偿;
14) 被保险人接种疫苗、安胎及分娩(包括剖腹产、流产及引产)、不孕不育等所产生的费用;
15) 因脊椎病、避孕或绝育手术、扁桃腺、腺样体、疝气、女性生殖器官疾病、药物过敏的治疗费用或上述疾病导致的手术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16) 被保险人护理(陪住)费、伙食费、误工费及装配假眼、假牙、假肢、用于矫形、整容、安装残疾用具、聘用特别看护或私家看护等需要自付的费用;
17) 被保险人任何因整容、整形手术、内外科手术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18)被保险人移植人工器官;
19) 被保险人先天性疾病(见释义)和症状、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的治疗和康复所产生的费用;
20) 被保险人的既往病症(见释义)及其并发症;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心理疾病、性病等的治疗和康复所产生的费用;
21)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阳性);
22) 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或滥用、误用药物所引起。
4.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条款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