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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旅行子女逾期停留费用补偿保险条款(2014版)-史带财险-责任免除
第三条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任何情形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既往病症;

(二)非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而进行的整容、整形手术;

(三)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静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或心理治疗;

(四)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

(五)被保险人驾驶或搭乘非商业航班期间;

(六)主合同列明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第四条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