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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附加团体终身特定疾病保险B款》条款-责任免除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特定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见9.8);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9.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9.10),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9.11)的机动车(见9.12);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7)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见9.13);

(8)遗传性疾病(见9.14),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见9.15)。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特定疾病的,本附加合同中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本附加合同中该被保险人的特定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保险责任终止之日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现金价值(见9.16);

因上述第(2)至第(8)项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特定疾病的,本附加合同中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责任终止之日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