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而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
(5)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
(6)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7)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8)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应、中暑、猝死(释义见8.7);
(9)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
(10)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11)恐怖袭击;
(12)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或暴乱;
(13)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行为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
(14)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5)从事高风险运动(释义见8.8);
(16)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释义见8.9);
(17)酒后驾驶(释义见8.10)、无有效驾驶证(释义见8.11)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释义见8.12)的机动交通工具;
(18) 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
(19)参与任何职业体育活动或任何设有奖金或报酬的体育运动;
(20)参与执行军警任务或以执法者身份执行任务;
(21)受雇于商业船只、服军役、职业性操作或测试任何种类交通工具;
(22)从事石油挖掘、采矿、空中摄影、处理爆炸物、森林砍伐、建筑工程、水上作业、高空作业之类的职业活动;
(23)以医疗为目的或违背医嘱进行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