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一) 归因于被保险人之故意不当行为所致之损害灭失或费用;
(二) 保险标的物之正常漏损、重量或容量之正常减少,或自然耗损;
(三) 由于保险标的物之包装或配制不固或不当所致之损害灭失或费用(“包装”包括集装箱或托盘内之积载,但此项积载以完成于本保险生效前或由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所为者为限);
(四) 由于保险标的物之固有瑕疵或性质所致之损害灭失或费用;
(五) 直接由于迟延所致之损害灭失或费用,即使此项迟延系因承保危险所致者;
(六) 因船舶、驳船或陆上运输工具的所有人、经理人、承租人或营运人之无力偿债或财务失信所致之损害灭失或费用;
(七) 由于任何人之恶意行为对保险标的物全部或部分的故意损害或破坏(此项除外责任仅限于陆上运输险);
(八) 本保险不承保下列事项所导致的损害灭失或费用:
-船舶、驳船或陆上运输工具之不适合安全航行;
-船舶、驳船、陆上运输工具、货柜或货箱之不适合安全装运;
但上述不适航、不适运以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于保险标的物装船时已知情者为限。
(九) 由于战争、内战、革命、叛乱、颠覆、捕获、扣押、拘管、禁制、扣留或遗弃之武器所致之损害灭失或费用;
(十) 由于罢工、停工、劳工骚扰、暴动或内乱所致者之损害灭失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