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责任免除
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恶性肿瘤院外特定药品费用或特定器械耗材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主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二)仅有临床不适症状,入院诊断和出院诊断均不是恶性肿瘤——重度的治疗;
(三)使用未获得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许可或批准上市的药品或器械耗材,进行未被国家药品审评中心批准的适应症用药治疗;
(四)进行未经科学或者医学认可的试验性或者研究性治疗及前述治疗产生的后果所产生的费用;
(五)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以外的国家或地区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接受治疗;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特定药品或私自使用特定器械耗材;
(七)被保险人未在保险人指定药店购买的药品,被保险人未在保险人认可的医院或保险人指定药店购买的器械耗材;
(八)被保险人未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流程进行保险金申请或经申请未审核通过;
(九)被保险人首次购买特定药品的日期不在保险期间内的;
(十)特定药品处方的开具或器械耗材的使用与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该药品说明书或器械耗材许可证中所列明的适应症和用法用量不符;
(十一)被保险人提交审核的医学材料不能证明该药品或器械耗材对被保险人当前的疾病状态产生有益的治疗疗效(释义十七);
(十二)被保险人的疾病状况,经专科医生审核,确定对药品已经耐药(释义十八)后仍继续购买该药品;
(十三)特定器械耗材的使用不符合器械耗材清单中列明的特定医疗器械限定支付范围及特定医疗器械使用条件;
(十四)被保险人在非医院发生的恶性肿瘤特定药品基因检测(释义十九)费用(以收费票据载明信息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