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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长安附加个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2010版)-长安保险-责任免除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因下列情形造成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二)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的治疗;
(三)被保险人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配镜等)的费用;
(四)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康复治疗;
(五)被保险人在非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
(六)被保险人支付的交通费、膳食费、取暖费、空调费、生活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特需服务费等
(七)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医药费用中依法应由第三者赔偿的部分,但肇事者逃逸或无赔偿能力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