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险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在本附加险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险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醉酒、斗殴或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被保险人患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6)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7) 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疾患(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的,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不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或现金价值。但若您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它情况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的,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3. 如何申请豁免保险费
3.1 保险事故通知
豁免保险费申请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如果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2 豁免保险费申请
在申请豁免保险费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由该项保险金受益人或其代理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本附加险合同原件;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由医院的专科医生出具的被保险人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包括:完整病历、出院小结、病理组织检查报告、血液检查、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病史资料及疾病诊断报告书);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豁免保险费申请,若办理人为委托代理人,需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等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3 诉讼时效
申请人向我们申请豁免保险费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如何交纳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交纳
本附加险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4.2 宽限期
除本附加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交纳本附加险的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您需先补交欠交的保险费。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附加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