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特别约定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斗殴、酗酒(见7.3)、猝死(见7.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7.5);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7.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7.7),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7.8)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节育;
(7)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见7.9)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8)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9)被保险人因受国家管制药物的影响或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10)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7.10)、空中运动(见7.11)、攀岩(见7.12)、探险(见7.13)、摔跤、武术(见7.14)、特技表演(见7.15)、赛马、赛车及其他高危险活动或高危险运动;
(11)战争(见7.16)、军事冲突(见7.17)、暴乱(见7.18)或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见7.19)。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
3 如何交纳保险费
3.1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本合同中载明。
本合同的保险费于投保时一次交清或按本公司同意的其他方式交纳。
4 投保人权利
4.1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4.2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未发生索赔的,投保人可以申请解除本合同。解除合同时,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2)投保人的证明和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被保险人知悉解除合同的有效证明。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