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责任免除
下列费用或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费用的支出,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被保险人在二级以下且非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的治疗费用;
(2)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费用;
(3)交通费、食宿费、生活补助费,及被保险人的误工补贴费;
(4)被保险人可以从其它保险计划的补偿费用,不论被保险人是否已实际取得;
(5)主险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2.3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2.4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