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责任免除
主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任何直接或间接由于下列情形引起的,与之有关的,或可归因于之的帐款损失,本公司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1) 电脑硬件、软件、指令、输入错误,包括但不限于自动柜员机(ATM)故障。
(2) 以下任何一方的不诚实、欺诈或犯罪行为或放任上述行为:(i) 被保险人或任何亲属;(ii)任何发行机构的高级职员、董事或雇员,或任何授权、批准、管理或参与发行机构交易的机构;或(iii)任何银行卡服务公司或其雇员。
(3) 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i)若非发生现金或其他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应该已经获得的收益;(ii) 业务中断、延迟、市值损失;(iii)报告发生保险事故的费用、确定本附加合同项下应付款项的费用以及其他开支;(iv)全部或部分未付或拖欠贷款或构成向被保险人的贷款的款项;(v) 由于被保险人账户内资金不足造成的损失;(vi) 以及任何其他第三方的损失。
(4) 机械故障、电气故障、软件故障或数据错误,包括但不限于供电中断、电涌、降低电压、停电,或电信、卫星系统故障。
(5) 银行卡在发行机构、制造商、信差或邮政保管期间或在上述各方间传递时发生丢失或失窃。
(6) 与诉讼有关的任何费用。
(7) 经销商的欺诈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