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责任免除
一、主险合同无效或失效,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二、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也适用于本保险合同。
三、下列情形或者下列费用,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非因主险合同所列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的治疗;
(二)被保险人自致的疾病或伤害,但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的残疾、既往症、以及保险单特别约定除外的疾病;
(四)被保险人进行一般健康检查、疗养、康复治疗、心理咨询或治疗,或进行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五)被保险人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六)被保险人患性病、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七)被保险人患职业病、慢性病、肿瘤;
(八)被保险人进行牙齿治疗(意外伤害所致的不在此限、但不包括任何修复治疗、正畸治疗、种植牙)、整容、美容、矫形、外科整形手术、变性手术、预防性手术(如预防性阑尾切除);
(九)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行的治疗;
(十)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以下且非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的治疗费用。
四、下列情形或者下列费用,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急性病身故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疾病;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八)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