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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未缴综合保费 要赔偿员工
发布日期: 2012.05.27
导读:2007年3月,18岁的外来从业人员涂先生到上海某服饰公司液压冲床岗位工作。同年10月23日,涂先生工作时被冲床冲伤右手,造成六级伤残。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涂先生的伤情构成工伤。
在一家服饰公司工作的涂先生因工致残后,由于单位未给他缴纳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他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近日,南汇区法院判决该服饰公司一次性赔偿涂先生21.9万元。
公司支付了涂先生停工留薪期工资1.8万元及医疗费。因公司未缴纳综合保险,今年1月,涂先生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按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21.9万元。仲裁委员会以超过法定期限为由未作出裁决,涂先生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本市用人单位使用外来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的,按照《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被告服饰公司未为涂先生缴纳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涂先生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当由公司按照相关规定承担涂先生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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