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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住房公积金用途放宽

发布日期: 2015.10.14

导读:问:青海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答:http://law.baidu.com/pages/chinalawinfo/1679/95/72a842e1b43096964c71b9f5fc6956ef_0.html全文都在以上网址,因原文太长复制不上来,只有麻烦你自己动手去看了
问:青海省住房公积金网 答: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可以根据需要查询对方的身份证号码查询,通过下列三种途径查询: 1、登陆当地住房公积金网站查询; 2、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大厅查询; 3、拨打住房公积金热线电话12329进行查询。
问:青海省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能提多少 答:具体的可以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所询问及提龋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青政〔2015〕58号)精神,促进职工住房消费,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青海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下发《关于进一步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的通知》。

该《通知》明确,明确缴存职工本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不仅可用于支付本人、配偶、父母或子女购买住房时所发生的住宅维修基金,以及各类契税、交易手续费、测绘费、登记费和工本费等购房配套支出费用,而且可用于偿还直系亲属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另外,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职工,委托缴存单位,每年可提取3000元本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自住住房当年度物业费。

此外,职工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期限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最长贷款期限放宽为30年;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下调到20%。

缴存职工及共同借款人按月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连同职工实发工资、奖金等薪酬计入可支配收入,综合评价职工还款能力,提高职工实际贷款额度。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同意根据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推算其月收入的,不需单位出具职工收入证明;因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出具房产信息查询结果证明的,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部门不得收取费用。

此前,为方便职工办事,青海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还简化了住房公积金业务流程,出台相关措施:自2015年10月1日起,职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均不需要单位审核盖章。职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不再填写《青海省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委托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再提供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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