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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硬化失代偿重疾险赔付吗?

发布日期: 2015.09.15

导读:问:肝硬化在保险理赔中算不算重大疾病 答:肝硬化属于重大疾病,但也要看看你买的保险合同里有没有说明,保险责任要是有就可以赔,没有的话就不能赔。你可以打他们的客户服务热线咨询。时珍堂
问:肝硬化肝功能失代偿期保险赔不赔 答:应该赔 中医疏通化纤系列药治疗肝硬化 抗纤维化 疏通肝脏的瘀滞 清除肝脏内的炎症淤积 用于慢性乙肝、乙肝后早、中期硬化 丙肝病毒、酒精、药物、血吸虫等所致的肝硬化 治疗肝硬化突出一个早字 服用1-2年 阻断肝硬化的发展。从根本上治疗肝硬化。
问:代偿肝硬化买什么保险比较好? 答:保障型的产品估计买不了了,建议理财险

2006年1月投保人杨某为自己投保某保险公司的终身保险,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后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约定暴发性肝炎等十大疾病为重大疾病。2007年7月杨某因“双下肢水肿半年,对答不切题半天”住院治疗,诊断为“肝硬化失代偿,肝性脑病一期,肝肾综合征”,其后,被保险人杨某向保险公司索赔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却以此疾病不符合重大疾病范畴而拒赔,杨某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保险公司败诉。

虽然如此,但笔者对法院的判决存在异议。

争议焦点

肝硬化失代偿是否符合重大疾病

原告诉称:自己所患疾病符合保险合同约定之重大疾病保险范围,且出具相关医疗证明。被告辩称:被保险人所患疾病未达到赔付条件,请求驳回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原告投保了终身保险,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后,由被告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而重大疾病中包括暴发性肝炎,暴发性肝炎中又包括肝性脑病,现原告患有肝硬化失代偿,肝性脑病,肝肾综合征等重大疾病,已达到保险赔付条件,被告所称未达到赔付条件的辩解理由不成立。因此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杨某重大疾病保险金。

笔者认为法院判决本案实有错讹,在于法官对医学专业知识的匮乏,究其根源是保险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它囊括保险专业、法律专业及医学专业知识。

法理分析

根据《保险法》第13条规定“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合同载明暴发性肝炎为重大疾病,暴发性肝炎指肝炎病毒感染而导致大部分的肝脏坏死并失去功能,必须具备以下条件:肝脏急剧缩小、肝细胞严重损坏、肝功能急剧退化、肝性脑病。该保险合同对重大疾病的约定采用列举法,对其做出详尽阐述说明,就肝炎类重大疾病承保范围仅针对暴发性肝炎,对于其它类型的肝炎均不属于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范围,说明保险公司履行完合同的告知义务。

医学分析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颁布的疾病分类标准,肝炎分为5型:

1、急性乙型肝炎 2、慢性乙型肝炎 3、重型肝炎(包括暴发性肝炎、亚急性重型肝炎、慢性重型肝炎)4、淤胆型肝炎 5、肝炎肝硬化(包括代偿性肝硬化、失代偿性肝硬化)

暴发性肝炎属于重型肝炎型,其诊断标准为:以急性黄疸型肝炎起病,发病2周内出现极度乏力、消化道症状明显,迅速出现Ⅱ度以上肝性脑病,凝血酶原活动度低于40%并排除其它原因者,肝浊音界进行性缩小,黄疸急剧加深。

失代偿性肝硬化属于肝炎肝硬化型,肝炎肝硬化是慢性肝炎的发展结果,病史、病程长达几年,甚至十几年。而失代偿性肝硬化指中晚期肝硬化,一般属Child-PughB、C级,有明显肝功能异常及失代偿征象,如血清蛋白35g/ L,A/G1.0,明显黄疸,胆红素>35umol/L,ALT和AST升高,凝血酶原活动度60%。患者出现腹水、肝性脑病及门静脉高压引起的食管、胃底静脉曲张或破裂出血。

笔者认为:综上法理、医学分类、肝炎诊断标准的剖析,杨某所患疾病不符合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范围。医生为杨某诊断疾病为“肝硬化失代偿,肝性脑病一期,肝肾综合征”,该病属于肝炎肝硬化类而非重型肝炎类,故不属于重大疾病保险责任范围。虽该病与暴发性肝炎均属肝炎,却在病因、病理、病变程度及预后转归方面截然不同。其次,肝性脑病是肝炎并发病,肝炎类疾病均可导致该并发病,而非独立疾病,它仅为构成暴发性肝炎的所需必备要件之一,杨某所患肝炎仅具备有肝性脑病一个要件,未具备肝脏急剧缩小、肝细胞严重损坏、肝功能急剧退化这些诊断暴发性肝炎之要素。再则,杨某患病病史长达半年,远远超过2周,起病原因并非以急性黄疸型肝炎,所患的肝性脑病为一期,远未达到二期的严重程度。故杨某所患病症不符合暴发性肝炎诊断标准。

笔者还认为:引发此诉讼实为被保险人、法官对医学知识的缺乏。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保险进入千家万户,中国保险业正快速发展,而公众对其认识仍停留在初级阶段,尤其在寿险业务中,涉及较多医学专业知识,形成了公众认知盲点、误区。中国是一个肝炎高发的国家,超过90%患者均为慢性肝炎,逐步演变为肝炎肝硬化,有肝脏的缩小,肝细胞损坏,肝功能退化及肝性脑病等临床症状,而暴发性肝炎发病率小,低于5%,在医学上两种疾病均属严重疾病,囿于被保险人医学知识有限,当患上肝炎类疾病即认为符合保险责任,在索赔无果后自然理解为保险公司恶意拒付,忿而纷争升级为诉讼。保险业发展,应提高公众对保险的认知能力,普及医学知识亟显重要,才能为减少保险理赔矛盾,努力避免诉讼纷争发挥积极作用。当然,保险人制定保险合同应采用通俗易懂文字,减少专业术语,务求标准量化,杜绝定性措辞,使矛盾消弥于合同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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