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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实施规则

发布日期: 2015.07.31

导读:  备受关注的《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主城区实施细则》昨天发布,该实施细则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实施细则规定的少儿医保和大学生医保筹资和待遇标准,从2014年9月1日起执行...

  备受关注的《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主城区实施细则》昨天发布,该实施细则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实施细则规定的少儿医保和大学生医保筹资和待遇标准,从2014年9月1日起执行。

  由于细则多达97条,涉及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困难救助、医疗保险险种转换、规定病种管理、费用结算管理等八个大类,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为此,杭州市人力社保局今天将专门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此进行深入解读。

  本报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部分内容进行介绍。

  职工医保费按这些标准缴纳

  用人单位缴费标准:

  各类企业和参照企业参保的单位,每月按当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1.5%缴纳职工医保费。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在编职工,由单位按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14%缴纳职工医保费;编制外劳动合同制职工,由单位按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11.5%缴纳职工医保费。

  在职职工缴费标准:

  在职职工按个人缴费基数的2%按月缴纳职工医保费,由用人单位按月代扣代缴。其中,因工致残退出生产岗位的工伤职工,以本人伤残津贴为缴费基数计算。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省平工资300%的,按300%核定缴费基数,低于60%的,按60%核定。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

  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度省平均工资的9%按月缴纳职工医保费,用于建立个人账户、统筹基金和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资金。灵活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以上年度省平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9%的比例缴纳职工医保费,其个人应缴纳的职工医保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

  建立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资金。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资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按职工医保缴费基数0.2%的标准,从职工医保缴费总额中划转计入;另一部分由参保人员每人每月缴纳3元。

  个人账户历年资金可支付下列费用

  细则规定了个人账户历年资金可用于支付以下费用:

  浙江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公布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内,按规定应由个人承担的普通门诊、规定病种门诊和住院医疗费;超过限定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项目或药品费用。

  普通挂号费、急诊挂号费、复制片费、洁齿费、计算机图文报告费、彩色打印照片费、彩色一次成像(波拉)照片费、煎药费。

  健康体检费(限浙江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公布的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

  除国家扩大免疫规划以外的预防性免疫疫苗费用:狂犬病疫苗、23价肺炎球菌多糖疫苗、7价肺炎球菌结合疫苗、流感疫苗。

  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项目。

  少儿医保每人每年500元个人缴纳200元

  城乡居民医保费由参保人员按年度缴纳,政府按规定给予补贴,用于建立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

  比如,少儿医保为每人每年500元,其中个人缴纳200元,其余部分由政府补贴。

  再比如,大学生医保为每人每年240元,其中个人缴纳60元,财政补贴180元。财政补贴所需资金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安排。

  职工医保支付一年最高24万元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住院医疗费按以下规定结算:

  1.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设立最高限额,最高限额(以出院日期为准累计计算)为24万元。

  2.承担一次住院起付标准,具体为: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600元,其他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00元。

  3.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以下部分医疗费,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按一定比例承担。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少儿医保等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住院医疗费按以下规定结算:

  少儿医保和其他城乡居民医保的统筹基金支付设立最高限额(以出院日期为准累计计算),最高限额为18万元;大学生医保的统筹基金支付不设最高限额。

  承担一次住院起付标准,具体为:三级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医疗机构600元,其他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00元。

  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医疗费,统筹基金承担的比例按以下规定支付:

  1.少儿医保和其他城乡居民医保住院起付标准以上至18万元(含),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基金承担70%;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基金承担75%;在其他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基金承担80%。

  18万元以上部分医疗费,由政府统筹安排城乡居民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资金,按照70%的比例予以补助。

  2.大学生医保住院起付标准以上至18万元(含),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基金承担70%;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基金承担75%;在其他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基金承担80%。

  18万元以上部分医疗费,由统筹基金支付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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