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要弄清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
发布日期: 2014.08.21
导读:问:按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关于保险... 答:B
问:根据新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责任... 答:C,保险法有规定的
问: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责任免除条款未向投保人... 答:a 保险合同无效
一些投保人在拿到保险合同后,没有仔细看就把它放进抽屉,认为只要买了保险,发生事故都能获赔。其实,这是一种误解。
事实上,保险公司推出的险种,不可能将所有事故都列为可赔。判断是否理赔,主要还得依据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又称除外责任)两大条款。尤其是后者,列明了保险公司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对某些风险造成的损失补偿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两年前,陈先生的妻子买了一款万能险,并附加意外医疗及住院费用险。去年8月,她因意外流产住院治疗,出院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遭拒绝,后者的解释是流产属于“责任免除”部分。
原来,目前各保险公司的住院医疗险,均会明确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等,不负任何赔偿责任。而陈先生的妻子因意外流产,就处在“责任免除”范围内,所以无法获赔。由此可见,“责任免除”对投保人而言事关切身利益,只有事前将此项条款了解清楚,才能真正做到“明明白白投保”。
当然,除了投保人自己要多加留意,保险公司同样负有向投保人明确说明“责任免除”的责任。因为新《保险法》规定,除了要在保险条款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外,保险公司还需对“责任免除”部分单独向投保人作出说明,哪怕在条款上作了标示,也并不代表保险公司已履行明确说明的义务,即无法令“责任免除”产生效力。
如几年前,李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一份重疾险,身故保险金为5万元。保险公司对合同条款中的“责任免除”部分作了加粗和添加方框的标示。后来,李某不幸出险,其受益人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却以事故属于责任免除为由拒赔。但受益人不服,认为保险公司并未明确告之自己该事项属于拒赔范围,遂诉至法院。经审理,法院认为保险公司虽然对“责任免除”作了标示,但没有证据证明已向投保人另行说明除外责任条款,因而须承担起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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