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覆盖面扩大
发布日期: 2014.08.13
导读: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扩大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范围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下列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的 非本人主要责任,是指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的情形;因本人主要责任和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即不属于工伤。 2...
问: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
近日,省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工伤保险覆盖面将进一步扩大。而且,2010年底前,所有“老工伤”都将统一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根据通知要求,高风险行业用人单位,要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商贸、餐饮、文体、住宿、娱乐等各类服务业企业职工应全面参加工伤保险,争取两年内,基本实现有相对稳定劳动关系的职工全部参保。
此前,“老工伤”人员(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前,因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形成的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工伤待遇,在部分用人单位不能得到及时足额的保障。此次下发的通知表示,可以采取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和政府“三家抬”的方式。其中用人单位出资部分,可以通过一次性缴费或适当提高费率等方法加以解决。2010年底前,所有“老工伤”人员将统一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通知还对工伤保险有关政策规定进行了调整。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有“职工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被认定或视同为工伤的,其待遇按总额补差的办法支付”的规定,为更有效地保障职工工伤保险权益,此次调整为:“在遭遇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的情形下,职工因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职工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相对应项目中应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五项费用: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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