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服务业从业人员也享受医保保障
发布日期: 2012.09.03
导读:据悉,天津市市劳动局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相关试行办法,规定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从业人员也能享受因工伤或职业病所获得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8月18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天津市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并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这一规定的实施将保障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能够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切实维护服务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分散了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今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场地面积在800平方米以下的各类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用人单位(简称:用人单位),要按照新规为全部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参保的用人单位是指商店、超市、饭店、旅馆、洗浴、美容美发、娱乐、维修等行业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采取“定员定额”的方式缴纳工伤保险费。定员,是指由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一年内月平均雇工人数申报参保人数,但不得低于本办法核定的最低参保人数。定额,是指由用人单位按照每人每月6元的标准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一次性趸缴一个缴费周期(一般不少于3个月,但不得跨年度趸缴)。缴费标准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本市职工平均工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从业人员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等相关手续。参保人员,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核定以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的工伤保险待遇时,统一按照职工发生工伤时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计发。其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计算的待遇差额,由用人单位补齐。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人员和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自愿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的,可以参照《天津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工伤人员,经本人提出或双方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经营面积在800平方米以上的服务业用人单位,可按本单位一年内月平均使用农民工人数申报参保人数(不再核定最低参保人数),参照新规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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