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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生育保险与医保实行“无缝对接”

发布日期: 2015.11.27

导读:生育保险与医保、计生政策如何衔接?生育、医保基金分别支付哪些医疗费用?参保职工到哪个经办机构结算报销?随着我市职工生育保险新政1月1日起实施,不少市民对这些问题非常关注。

生育保险与医保、计生政策如何衔接?生育、医保基金分别支付哪些医疗费用?参保职工到哪个经办机构结算报销?……随着我市职工生育保险新政1月1日起实施,不少市民对这些问题非常关注。记者昨日从市人社局获悉,为保证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得到落实,人社部门已于近日发出通知,明确新政执行中的有关规定,标志着新政正式落地。
根据《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和省人社厅文件规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主要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中,参加职工医保的女性灵活就业人员和女性退休人员,生育的医疗费用由职工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据了解,按照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国家规定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如上环、取环、引产等基本项目的医疗费用,生育和医保基金均不予支付。
为做好生育与医保政策的衔接,明确经办机构职责划分,市人社局通知明确,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在分娩住院期间,诊治因生育引起并发症、合并症的医疗费用,按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支付,市社保基金支付中心负责结算。其他期间产生并发症、合并症的医疗费用,按职工医保政策规定支付,市医保结算中心负责结算。
据了解,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并发症,在手术和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按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支付,市社保基金支付中心负责结算;手术或出院后产生的医疗费用,按照职工医保政策规定支付,市医保结算中心负责结算。
参加生育保险的在职女职工发生的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按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支付,市社保基金支付中心负责结算。
而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如果参加本市居民医保的,住院分娩(含产前检查)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按定额标准给予补助,市医保结算中心负责结算,生育保险基金不再另行支付。如果未就业配偶没有参加医保(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的,按照女职工生育的医疗费用标准的50%享受待遇,市社保基金支付中心负责结算。
据市人社局医保处负责人介绍,根据生育保险新政,新生儿出生七天内发生的医疗费用,调整为由居民医保基金按政策规定支付,市医保结算中心负责结算。其中,出生后三个月内参保的,自出生之日起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出生三个月后参保的,自缴费次月起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
通知同时明确,部省属等驻镇单位应按照属地原则,参加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由市社保征缴中心负责办理参保登记和统一基金征缴。
记者昨日了解到,为贯彻实施生育保险新政,市人社局正牵头财政、卫生等部门及相关医院,研究提高住院分娩报销等具体结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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