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报销和交强险报销互相补充吗?
发布日期: 2015.07.16
导读:王某被车撞伤后,通过医保报销了部分费用。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对已报销医疗费不予扣减。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近日,济南市中级人民院公布了这一起典型保险理赔案例...
王某被车撞伤后,通过医保报销了部分费用。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对已报销医疗费不予扣减。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近日,济南市中级人民院公布了这一起典型保险理赔案例。
生活中,投保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投保人发生第三人致伤的人身损害后,经常会出现受害人持医疗单据获得医保赔偿后,再行起诉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侵权人能否以医保已经赔偿为由,要求扣除已报销的医疗费?投保人可以就这样吃“双份保”吗?被告范某驾驶借来的轿车,与原告王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王某受伤。王某将范某与该车交强险投保单位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此案经商河县人民法院审理,依法认定范某与保险公司共同负担王某医疗费用等12244元。其中,保险公司承担医疗费8090.8元。保险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被上诉人已经在县医保办报销了4295.1元医药费用,请求将这部分费用扣除。二审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除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外,另查明,商河县医保办已将王某不应报销的这部分医疗费全部收回。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因此,不属于医保机构赔偿的医疗费,医保机构错误作出赔偿的,不能成为侵权人抗辩扣减医疗费损失的依据。受害人“不当报销”,不是侵权人抗辩扣减医疗费或免除赔偿的依据,其侵权责任并不因此而免除。本案中,王某的医疗费用因第三人侵权产生,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亦不属于第三人不支付或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因此,医疗保险机构给王某报销医疗费不符合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诉讼中,法院发现医疗保险机构的错误报销行为,医疗保险机构及时地收回了已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障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也避免了受害人获得额外的利益。
新一站向您推荐
-
君安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 日常公共交通全覆盖,飞机/轮船/高铁,地铁/出租车...
- 出生满30天-85周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人士
- 查看详情 ¥2.00
-
人保国内货物运输保险
- 热门指数:
- 查看详情 出单时间:15分钟内出单
热门产品
-
成人
-
少儿
-
老人
-
财富
-
旅行
-
交通
-
-
PICC小蜜蜂灵活用工意外险
支持其他关系人,1,4类职业可投,中、短期用工,可批量投保 -
华贵大麦2026定期寿险(互联网专属)
可选责任丰富 -
小蜜蜂6号综合意外险
不限社保0免赔,最高100万意外保额,猝死保障 -
平安健康铂金百万意外险
100万意外医疗,意外医疗不限医保,职业覆盖广 -
e享护-医享无忧百万医疗险(20年期)-个人版
20年保证续保,不限社保范围,可选院外特药责任 -
中国人保大护甲7号成人意外险(旗舰版)
不限社保,最高0免赔100%比例,猝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