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堂纵览
《医改“十二五”规划》“保险经办人”的权责利
发布日期: 2012.10.22
导读: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
按照管办分开原则,完善基本医保管理和经办运行机制,明确界定职责,进一步落实医保经办机构的法人自主权,提高经办能力和效率。
通过支付制度改革,加大医保经办机构和医疗机构控制医药费用过快增长的责任。
加快推进基本医保和医疗救助即时结算,使患者看病只需支付自负部分费用,其余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积极推动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和购买服务的付费机制。
控制医疗费用增长。医保经办机构和卫生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制止开大处方、重复检查、滥用药品等行为。
逐步实现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公立医院通过谈判方式确定服务范围、支付方式、支付标准和服务质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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