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堂纵览
“全险”并不等于“全赔”
发布日期: 2012.09.19
导读:如有的公司车险条例规定,发生保险事故时,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但是确实找不到第三者的,实行30%的绝对免赔。此外,车险遵循损失补偿原则,也就说最终赔偿金额不会超过车主实际损失。即使车主在多家保险公司投保,也不能因保险而获益。在此提醒各位车主,签订汽车保险...
“全险”一词只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的通俗用语,实际上在法律和保险术语中都不存在“全险”,只是人们习惯性地将包括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险、车损险、盗抢险、车上人员险在内的几个主要险种笼统地称为“全险”。
更值得关注的是,“全险”并不等于“全赔”。如有的公司车险条例规定,发生保险事故时,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但是确实找不到第三者的,实行30%的绝对免赔。此外,车险遵循损失补偿原则,也就说最终赔偿金额不会超过车主实际损失。即使车主在多家保险公司投保,也不能因保险而获益。在此提醒各位车主,签订汽车保险合同之前,应仔细阅读保单条款,了解自己投保的险种,明确保障范围和除外责任等,做到心中有数,避免理赔阶段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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