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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在小区内丢失 物业公司需负赔偿责任吗
发布日期: 2012.02.21
导读:事主杨先生于2002年5月间购买了一辆价值9090元的摩托车,从2003年7月13日开始将摩托车交给自家附近的30号安全小区保管,并按照规定按月交摩托车管理费30元给管理该小区的××物业公司。2003年12月2日下午6点多,杨先生下班后便将摩托车停放到30号安全小区内,不料第二天早上5点准备去上班时却发现摩托车不见了,杨先生立即叫醒当值的保安员并打110报警。
摩托车被盗后,杨先生多次找管理30号安全小区的物业公司协商赔偿问题,物业公司均以各种借口予以拒绝,杨先生遂把物业管理公司告上了法院。物业管理公司在法庭上提出,杨先生在其摩托车丢失的当月(即12月)并没有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摩托车保管费,杨先生与物业保管公司之间的车辆保管关系不成立,因此不同意作出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先生是丢失的摩托车车主,按月交纳保管费给物业管理公司,并将车辆交由该公司保管,双方以此形成保管关系。在车辆丢失的当月(2003年12月),杨先生虽没有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保管费,但事发日(12月3日)没有到按例交纳保管费的日期(12月10日左右),因此双方的保管关系仍存在。物业管理公司对杨先生停放在其安全小区的车辆应负保管义务,在保管期间致使车辆丢失,物业管理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判决物业管理公司向杨先生赔偿7500元。
法官在此向市民提个醒,将车辆交给物业公司保管时,要了解清楚保管要求和免责事项,还要保存好交费卡,发生车辆丢失事件时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警,发生纠纷时应尽量提供与物业公司存在保管关系的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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