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不能隐瞒病情
发布日期: 2012.03.23
导读:随着人们保险意识的提高,购买保险的人越来越多。在投保时,我们应当如实告知,不要因自认为身体健康或碍于朋友情面而隐瞒事实,否则最终吃亏的将是自己。
●案例:
45岁的机关干部龚先生1999年因鼻咽癌接受住院治疗,出院后随访病情稳定。2002年6月,龚先生购买了一家保险公司的住院医疗险,由于代理人是朋友介绍来的,他感觉不便推拖且认为自己身体不错,当时就没有将自己曾患鼻咽癌的情况告诉代理人。
2003年1月,龚先生因发热,颈部淋巴结肿大接受住院治疗,出院后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住院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证明时,发现龚先生1999年曾因鼻咽癌接受住院治疗的事实,此次是因为反复发热近2月伴颈部淋巴结肿大,服用抗生素无明显效果住院。住院其间行颈部淋巴结活检,术后病理报告确诊为鼻咽癌颈部淋巴结转移,于是保险公司拒绝给付住院保险金并解除此份保险合同。龚先生备感委屈,自己此次是因为发热久治不愈才住院的,且是颈部淋巴结有疾病,为何会遭拒赔还要解除保险合同呢?
●分析:
龚先生在投保前已明确诊断为鼻咽癌,此次住院系鼻咽癌术后复发转移到颈部淋巴结,与单纯的颈部淋巴结疾病有本质的区别。
保险有一条古老的原则,即最大诚信原则。这条原则具体到人身保险,就要求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和申报的义务。也就是在保险的谈判签约过程中,投保人对于保险人提出的有关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年龄、职业等情况,应当如实告知。
《保险法》中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投保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所以龚先生的事例也提醒我们,在投保时一定要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业务员真实情况,不要因自认为身体健康或碍于朋友情面而隐瞒事实。否则自己就会吃哑巴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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