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寿险五“特权”
发布日期: 2014.01.20
导读:问:王某,男,35岁。现在投保五年期定期寿险一份。保... 答:千分之一
问:2009年丁某投保某终身寿险交费期限为20年 答:选A 因为约定是5月21日交纳保费,他在2012年还没有交纳保费,且出事的日子是9月5日,超过了交保费的60天宽限期,当时保单处于中止期,发生任何问题保险公司都不承担责任
问:王某,男,35岁,现投保五年期定期寿险一份,保险... 答:C 自然保费*(1+利率)=保额*此年龄死亡率 死亡率=自然保费*(1+利率)\保额
购买人寿保险的人,除了发生保险事故后可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之外,晓晓告诉您还有5项特殊的权利可以行使。
第一项可以申请减额缴清
投保人在缴费期限内,由于種種原因不想继续缴纳保险费,仍希望维持保险合同有效,即可用书面的形式,随时随地通知保险公司使用该项权利。
保险公司将根据保单的现金价值计算出相应的保险金额,虽然有所降低,但合同依然有效。
第二项在可保利益范围之内,投保人可以转换
只要原投保人与转换后的投保人,都以书面形式同意并向保险公司申请办理手续就可获得这项权利。
如,父母給孩子投保险,后来孩子结婚了,希望自己作为自己的投保人,只要孩子和父母都以书面形式表示同意,并向保险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即可。
有这样一个案例,父亲为孩子投保,离婚后孩子判給了母亲抚养,父亲由此拒绝继续缴纳保险费,也未办理投保人转换的手续,导致保险合同失效。当孩子发生保险事故,需要理赔时,自然也未能得到赔付。
第三项投保人可以以保单做担保,向保险公司申请贷款
投保人急需现金周转时,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保单贷款″。不过,要受一些条件限制:保险合同必须规定是可贷款的;贷款金额不得超过一定的现金价值;若被保险人已满十八周岁,还要得到他的认可。
第四项投保人有权随时变更受益人
只要新的受益人在保险利益的范围之内,并且得到成年的被保险人同意,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即可办理。
第五项可以申请保单复效
在保险合同失效的两年之内,如果被保险人身体状况没发生任何不良变化,投保人愿意补足应缴的保险费,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恢复原保险合同的功效,经保险公司审核同意后可复效。
此外,人们在购买保险后还可享有保险公司提供的各種服务,如查询保险利益,补发合同,变更联系方式,升降保险金额,变换附加险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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