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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迫切改革有必要 城乡一致更公平

发布日期: 2015.07.28

导读:目前在世界范围内,生育保险已经是一项统一的保障。而我国在实际的社保工作中,却遇到了立法不完善、城乡标准不一致、用人单位歧视用工等种种情况,为了能够更好的推动生育保险发展,非常有必要尽快完善相应法律法规。

健全生育保险制度,既有必要性又有可行性。目前亟待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大推进力度。   
1.城乡统筹规划,增强公平性   生育保险的城乡统筹面临良好的机遇。首先,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城乡统筹的实践提供了成功的借鉴经验。其中,城乡统一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管理体制,延伸到农村的经办服务平台,可为城乡统一的生育保险所直接利用,不用单建管理机构和基层平台。更何况,在少数实现城乡医保整合的地区,已经建起城乡一体化的生育保险制度,有了实施的参照路径。其次,生育保险的险种特点,如生育医疗费用的支付,对象明确,可预测性强,筹资规模要比医疗保险小得多,财政负担得起,推进城乡统筹的可行性要比医疗保险大得多。   
2.加快健全制度,增强规范性   制度建设势在必行,也势在可行。社会保险已经对生育保险作出专章规定,健全生育保险制度有了明确的基本法律依据。1994年原劳动部出台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尽管某些具体条款已经过时,但在20年的运行中能够推进生育保险持续发展,形成一亿五千万人以上的参保规模,肯定蕴含着值得总结借鉴的宝贵经验,这是加快健全生育保险制度的实践基础。目前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建立了生育保险法律,《保护生育公约》(第183号)明确了生育适用的范围。我国作为签约国,迫切需要在生育保险改革中加快立法进程,提升立法层次,为维护妇女权益提供法律法规依据。   
3.营造良好环境,增强自觉性   建立公平可持续的生育保险制度,首先要有公平可持续的发展理念。一是亟待确立整体性、系统性、协同性理念,明确“三性”不是工作方法而是改革目标,把推进“五险统一”作为公平可持续的重要目标,作为整体性、系统性、协同性的必由之路,切实改变目前存在的“四险争先、一险滞后”的局面。二是亟待确立“险种无大小”的理念。各险种只有功能定位、保障对象的不同,没有也不宜区分轻重、大小。如果非要论个大小,生育保险直接关系家庭幸福和民族素质,关系国运兴衰和家运大计,是名副其实的事关重大。
2012年《中国出生缺陷防治报告》显示,我国出生缺陷发生率约为5.6%,每年新增出生缺陷数约90万例,出生缺陷在全国婴儿死因中的构成比由2000年的第4位上升至2011年的第2位,达到19.1%。每年因新生儿缺陷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10亿元,用于残疾儿童的医疗费用支出高达160亿元。其实,出生缺陷给家庭带来的精神压力和心理痛苦才是长期的,由此改变家庭命运的实例屡见不鲜。生育保险在减轻孕妇及其家庭经济负担的同时,一并减轻了其精神压力,无忧无虑才会使胎儿和婴儿健康成长。从这个意义看,加快健全生育保险制度更显重要和紧迫。
生育保险,不仅能够给一个家庭带来保障与心理安慰,更多的是辅以一定的经济补偿。对于促进和谐社会而言非常重要。为此,尽快完善我国的生育保险法律法规势在必行。此外,还需要尽快解决城乡标准不一致的问题,更多为老百姓造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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