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工伤保险出新规 几种情况社保可先行支付新政策
发布日期: 2018.01.26
导读:用人单位没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给工伤员工缴纳社保,发生工伤是否能够不承担责任呢?近日,厚街某工厂胡先生意外上班时发生工伤,数根手指被机器绞断社保部门介入后发现工厂未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购买社保。
新一站保险网11月16日讯,近期,在厚街某工厂上班的胡先生意外发生了工伤,导致自己的数根手指被机器绞断。
厚街社保部门介入后,却发生胡先生所在的工厂既没有和他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给他购买社保。
今年11月,在确认与核实胡先生与该工厂的劳动关系后,厚街社保部门依法对胡先生做出了工伤认定的裁定。
按照现行的社保法律法规,用人单位未给员工购买社保,员工出现工伤后,工伤待遇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
伤愈后的胡先生产生了担忧,觉得自己弱势,担心工厂不肯支付工伤待遇。
那么问题来了,既然社保部门已经做出了工伤认定,用人单位又未依法给员工购买社保,能否由社保部门先行支付,然后由社保部门向工厂追讨呢?
对此,东莞市社保局表示,工伤先行支付并非不可能,而且在我市已有先例,但先行支付必须满足相关条件。
东莞市社保局指出,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及其近亲属可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先行支付:
A.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
B.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
C.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
D.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东莞市社保局还补充道,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被认定为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个人及其近亲属同样可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先行支付。
针对胡先生的担忧,厚街社保部门已经指导他前去做伤残等级鉴定,然后根据鉴定报告的结果确定社保待遇的支付标准。
厚街社保部门表示,胡先生的工厂仍在经营,可以工伤先行支付,后期工厂为胡先生缴纳支付社保,如果工厂拒绝,可以个人及其近亲属向社保部门申请先付,最后可以让劳动部门介入,共同维护胡先生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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