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堂纵览
商业健康险税优方案落地 鼓励团体购买
发布日期: 2016.04.06
导读:很多人对社保一定不陌生,在有社保的情况下,你还会选择给自己投保一份商业健康险吗?一些人会觉得商业健康险可有可无,殊不知有一些社保报不了的部分可以通过商业健康险做补充。现在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险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
8月3日,上海保监局表示,与上海市财政局、地税局联合制定的《上海市商业健康险个人所得税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获得市政府批准。《方案》显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险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
不过,记者注意到,虽然已有多地先后出台商业健康险税优试点方案,但目前健康险税优产品的最终形态仍未确定。
上海方案鼓励团体购买
5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保监会等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除北京、上海、天津和重庆四个直辖市全市试点,各省、自治区分别选择一个人口规模较大且具有较高综合管理能力的城市试点商业健康险税优政策。记者了解到,目前,全国已有多地的健康险税优方案相继获批,比如青海和四川。其中,青海选取西宁市为税优试点城市,四川确定成都市作为先行试点城市。
此外,安徽在5月底发布的《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实施意见》中,也提及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省内选择一个人口规模较大且具有较高综合管理能力的城市,开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试点,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
据记者不完全统计,各地实施方案均显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
不过,值得一提的是,上海市方案另外规定,“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并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险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这意味着,即使是团体购买,个人也能享受税收优惠。对此,有业内人士指出,这可能使得很大一部分团体商业健康险客户转移到税优型商业健康险市场。
产品形态仍未确定
记者在采访中获悉,由于相关产品的设计还有待细则出台,目前健康险税优产品的具体形态尚不明确。
不过,保监会在6月下发的《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中提出,未来设计的税优健康险产品将遵循保障为主、合理定价、微利经营的原则。
此外,《征求意见稿》指出,供纳税人个人购买的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产品应当采取万能险方式,包含“中端医疗+个人账户积累”两部分责任。其中,个人账户积累可用于退休时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如长期护理保险等)支出;中端医疗保险要与基本医保、补充医疗保险相衔接,主要补偿在职纳税人群的中端医疗费用保障。
与普通健康险相比,税优健康险新规在承保方面可能发生较大变化,比如“保险公司应按照长期健康保险要求经营个人税优健康保险,对所有投保人公平对待,不得因投保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证续保。”保监会称,对首次带病投保的,可以通过降低赔付额度等方式控制经营风险,当年支付的最高赔付额度不得超过当年保险金额的五分之一。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投保人只能购买一份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保费2400元/年)。保险公司应从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对投保人身份和纳税情况进行验证,符合条件方可承保。
值得一提的,记者了解到,目前保监会管理的中国保信正在实施税优健康险平台的搭建,目标是用信息化平台助推商业健康险发展,逐步提高商业健康险在医疗保障体系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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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健康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保证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的直接费用或间接损失获得补偿的保险,包括疾病保险、医疗保险、收入保障保险和长期看护保险。疾病保险指以疾病的发生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医疗保险指以约定医疗的发生为给付条件的保险;收入保障保险指以因意外伤害、疾病导致收入中断或减少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长期看护保险指以因意外伤害、疾病失去自理能力导致需要看护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不过,记者注意到,虽然已有多地先后出台商业健康险税优试点方案,但目前健康险税优产品的最终形态仍未确定。
上海方案鼓励团体购买
5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保监会等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除北京、上海、天津和重庆四个直辖市全市试点,各省、自治区分别选择一个人口规模较大且具有较高综合管理能力的城市试点商业健康险税优政策。记者了解到,目前,全国已有多地的健康险税优方案相继获批,比如青海和四川。其中,青海选取西宁市为税优试点城市,四川确定成都市作为先行试点城市。
此外,安徽在5月底发布的《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实施意见》中,也提及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省内选择一个人口规模较大且具有较高综合管理能力的城市,开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试点,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
据记者不完全统计,各地实施方案均显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
不过,值得一提的是,上海市方案另外规定,“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并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险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这意味着,即使是团体购买,个人也能享受税收优惠。对此,有业内人士指出,这可能使得很大一部分团体商业健康险客户转移到税优型商业健康险市场。
产品形态仍未确定
记者在采访中获悉,由于相关产品的设计还有待细则出台,目前健康险税优产品的具体形态尚不明确。
不过,保监会在6月下发的《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中提出,未来设计的税优健康险产品将遵循保障为主、合理定价、微利经营的原则。
此外,《征求意见稿》指出,供纳税人个人购买的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产品应当采取万能险方式,包含“中端医疗+个人账户积累”两部分责任。其中,个人账户积累可用于退休时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如长期护理保险等)支出;中端医疗保险要与基本医保、补充医疗保险相衔接,主要补偿在职纳税人群的中端医疗费用保障。
与普通健康险相比,税优健康险新规在承保方面可能发生较大变化,比如“保险公司应按照长期健康保险要求经营个人税优健康保险,对所有投保人公平对待,不得因投保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证续保。”保监会称,对首次带病投保的,可以通过降低赔付额度等方式控制经营风险,当年支付的最高赔付额度不得超过当年保险金额的五分之一。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投保人只能购买一份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保费2400元/年)。保险公司应从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对投保人身份和纳税情况进行验证,符合条件方可承保。
值得一提的,记者了解到,目前保监会管理的中国保信正在实施税优健康险平台的搭建,目标是用信息化平台助推商业健康险发展,逐步提高商业健康险在医疗保障体系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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