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堂纵览
保险赔偿不足可否向第三人索赔?
发布日期: 2012.02.23
导读: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刘某咨询:
2008年10月8日,我将自己居住的房屋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保险期限为一年。今年6月15日,该房屋因邻居家小孩玩火而部分被毁损,损失10万元。我从保险公司得到的赔偿金额为6万元,我是否仍可向邻居索赔?
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黄志敏律师答复:
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由此,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可选择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也可以直接请求侵害人给予赔偿,这二者之间并没有先后顺序。本案中,你的财产损失为10万元,已经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6万元,你还可以向邻居索赔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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