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站保险 保险学堂 险种专栏 理财保险 轻信“保本理财” 百万元半年剩数千,理财公司仅仅赔付了45万港币

轻信“保本理财” 百万元半年剩数千,理财公司仅仅赔付了45万港币

发布日期: 2015.08.24

导读:“才几个月,我们理财账面上只剩下几千元。”今年仅23岁的小邓昨日告诉记者,他和三个好朋友一起凑钱在一家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购买了一份“保本理财”,但是其背后却是风险较高的商品市场的期货账户。103万元本金竟然在半年内就仅剩下几千元,目前该公司仅给三人赔付了45万元港币。

  “才几个月,我们理财账面上只剩下几千元。”今年仅23岁的小邓昨日表示,他和三个好朋友一起凑钱在广州骏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购买了一份“保本理财”,但是其背后却是风险较高的商品市场的期货账户。

  轻信是一款保本理财,没想到103万元竟然在半年内就仅剩下几千元。昨日,三名90后表示,他们共合资约103万港币(折合人民币约82万),与广州一家投资公司签订了保本理财合同,合同规定,3个月内,小罗三人委托该公司理财,理财期间若产生亏损由该公司全部承担并且该公司须在理财合同到期后一周内归还本金,但合同到期后,三人的账户亏损了二十多万元,半年后,账户内的钱仅剩下数千元,而小邓说,目前该公司仅给三人赔付了45万元港币。

  对此,该公司表示,由于保本合同仅约定3个月的保本期限,且中途投资人有退出投资的做法,中止合同,因此剩下的亏损已经不在合同赔付的期限内,“我们已经按照合同内的约定进行了赔付,但是合同期限外的亏损不在赔付范围。”该公司吕姓总裁告诉记者。

  纠纷已经进入司法程序

  “我们三个都没有人知道账户和密码,但我们知道一直在亏损。”小邓说,这个理财背后其实是该公司的总裁吕某耀在操盘。

  “合同上约定的三个月到期时,已经出现了二十多万元的亏损,当时我们的一个投资人希望能撤回资金,但是当时吕总没有答应,且口头要求我们继续给他一个月的时间,说他可以把钱都给我们挣回来。”另一位投资人说, 2014年2月份,在账户内仍有70多万元的时候,其中一个合伙人退出了理财计划,并提款20多万港元,但剩下的两名投资者的钱依旧在吕总的“操作”下亏损。

  据了解,广州骏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是香港某环球金融集团有限公司的代理公司,昨日,拨通了吕总裁的电话,其表示,小邓等三名投资人确实和该公司签订了合同,约定保本三个月,“当时确实是三个月的时间里亏了20多万港元了,三个月后要求拿回部分钱,但是这个钱是放在期货账户内,其中一个投资人提走了20多万港元,合同到期后合约就已经无效了,如果在合同期内亏损赔偿是必定的,但我们当时陆续赔付了30万元。合同之后有亏损,但是合同已经结束了,就不在赔付范围,目前大家协商不了,对方就要求赔付全部的资金。”吕总说,目前现在双方的纠纷已经进入司法程序。

  以实习为由 被“骗”拉客

  这个过程中,小邓表示,自己之所以放心将百万资金交给公司,其中还有一个背后的原因。

  去年6月开始,小邓就在这家公司进行实习,“开始只是每天打打电话拉拉客人,后来就要给我们任务了,不然一分钱工资都没有。”小邓表示。

  “很多学生学金融,但是没有好的地方实操,为了学习操作和交易就被这种公司吸引来,这类公司开始说进来培训,也还跟很多学校签订了校企合作协议,但其实进来之后就是被安排打电话,既拿不到钱也学不到知识。”

  风险提示

  提醒一:勿轻信保本承诺

  在采访中,不少投资人都奔着信任和保本两字,而忽略了金融产品投资的风险,事实上,但凡是金融投资,都免不了有风险。

  但是根据法律方面的规定,委托理财合同中“保本”、“保固定收益”的约定内容,在司法实践中一般称之为“保底条款”。因委托理财面向的是具有较高风险的期货、证券等金融市场,保底条款违背了民法的公平原则以及委托关系中责任承担的规则,亦违背了基本的经济规律和资本市场规则,司法实践中通常认定保底条款为无效约定,即“保本”约定无效,并不能真的保本。

  提醒二:合同要保留好 最好有公章

  很多投资者往往对金融产品的合同不明晰,造成了日后的维权困扰,而不少理财公司都会在合同上留下猫腻,如果合同是跟该理财机构的负责人签署,而不是盖有该公司的公章等,那么在维权的过程中,只能要求负责人或合同上的自然人承担责任,而不是理财机构。

  提醒三:每一笔约定最好列入合同

  据了解,当时小邓和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期限是3个月,但是3个月后两方沟通后来续期没有签订合同,因此在事后很有可能被对方“反咬一口”不认账,专家建议,在购买理财产品或委托理财的时候为了避免纠纷,最好是每一步都用合同约定好。此外,最好还保留录音、入账记录等证明材料。

       经核实,小邓等三名投资人确实和该公司签订了合同,约定保本三个月,“当时确实是三个月的时间里亏了20多万港元了,三个月后要求拿回部分钱,但是这个钱是放在期 货账户内,其中一个投资人提走了20多万港元,合同到期后合约就已经无效了,如果在合同期内亏损赔偿是必定的,但我们当时陆续赔付了30万元。合同之后有亏损,但是合同已经结束了,就不在赔付范围,目前大家协商不了,对方就要求赔付全部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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