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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首个巨灾保险制度在深圳率先建立施行

发布日期: 2014.01.02

导读:近日,《深圳市巨灾保险方案》于2013年12月30日经深圳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成为全国首个巨灾保险制度。为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开展了积极的探索,是创新社会治理方式的有益探索。一方面增强了社会抵御巨灾风险的能力;另一方面,政府通过适当的财政投入,运用商业保险机制进行风险分散,撬动更高程度的社会巨灾保障,避免临时大额救灾支出对政府财政的压力,保障了财政稳定。

  近日,《深圳市巨灾保险方案》于2013年12月30日经深圳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成为全国首个巨灾保险制度。深圳将在率先建立巨灾基金,构建政府救助、巨灾基金和商业保险“三位一体”的巨灾保险体系。

  根据方案,深圳市巨灾保险制度由政府巨灾救助保险、巨灾基金和个人巨灾保险三部分组成。具体而言,政府巨灾救助保险将由深圳市政府出资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用于巨灾发生时对所有在深人员的人身伤亡救助和应急救助;巨灾基金是由深圳市政府拨付一定资金建立,主要用于承担在政府巨灾救助保险赔付限额之上的赔付,具有一定开放性,可广泛吸收企业、个人等社会捐助;个人巨灾保险属于商业性质,由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相关巨灾保险产品,居民自愿购买,主要满足居民更高层次、个性化的巨灾保险需求。

  据了解,巨灾保险基金设立在全国范围内属于首创,可通过广泛吸收企业、个人等社会捐赠资金,不断壮大基金规模,形成一个全社会共同参与、应对巨灾风险的公共平台,成为政府应对巨灾的“资金储备池”。

  值得一提的是,深圳巨灾保险制度还具有覆盖全、保障灾种多的特点。深圳巨灾保险保障的对象为灾害发生时处于深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人口,含户籍人口、常住人口、以及临时来深圳出差、旅游、务工等人员,实现了深圳范围内的全覆盖。此外,与国际上的巨灾保险大多是单一灾种保险计划不同,深圳市政府巨灾救助保险包括地震、台风、海啸、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内涝等巨灾,以及由自然灾害引发的核事故风险,基本上涵盖了一般性巨灾及特殊核风险。

  近年来我国频繁遭受重大自然灾害侵袭,特别是去年发生“雅安”地震以及“菲特”台风发生后,给居民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了严重影响,建立巨灾保险制度以完善灾后经济补偿机制、提升政府应对巨灾的能力和水平一直受到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十八届三中全会更明确提出“完善保险补偿机制,建立巨灾保险制度”。

  深圳从2011年开始着手研究巨灾保险制度建设,期间对深圳以往20年的台风、暴雨、洪涝、地震以及核电等灾害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绘制了深圳巨灾风险图谱,2013年中国保监会批复深圳为我国巨灾保险首批试点地区。

  国内首个巨灾保险制度在深圳首推行,为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开展了积极的探索,是创新社会治理方式的有益探索。一方面,政府通过购买公共服务,将目前以政府财政为主的巨灾损失经济补偿模式,向以政府财政、保险赔付、巨灾基金等共同支撑的多元化模式转变,增强了抵御巨灾风险的能力;另一方面,政府通过适当的财政投入,运用商业保险机制进行风险分散,撬动更高程度的社会巨灾保障,避免临时大额救灾支出对政府财政的压力,保障了财政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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