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站保险 保险学堂 保险研究与评论 发挥巨灾保险的经济稳定器作用

发挥巨灾保险的经济稳定器作用

发布日期: 2012.10.20

导读:巨灾保险可以将巨灾风险转嫁给专门的保险机构,达成社会有效分工,从而提高政府运行效率,保证社会经济的稳定。但在我国历次巨灾损失中,以保险为主要形式的市场化解决手段却远远没有把作用发挥出来。

4月以来,我国部分地区陆续遭受了暴雨、冰雹、洪水等自然灾害,保险机构紧急启动抗灾救灾理赔程序。有关保险业应该如何在国家防灾减灾体系中发挥作用,特别是如何加快建立中国特色的巨灾保险制度再次成为热门话题。

巨灾保险可以将巨灾风险转嫁给专门的保险机构,达成社会有效分工,从而提高政府运行效率,保证社会经济的稳定,这是一项关系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战略。

在国际上,保险已经成为发达国家灾害损失补偿机制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数据显示,2008年和2011年是全球巨灾损失年,直接经济损失分别达到2690亿美元和3700亿美元,全球保险补偿分别为19.52%和31.35%,而北美的保险补偿占经济损失的比例高达76%和63%。在我国,近10年来自然灾害造成的年均经济损失在3000亿元以上,但以保险为主要形式的市场化解决手段却远远没有把作用发挥出来,历次巨灾损失中,商业保险的补偿比例均不足2%。

目前我国巨灾风险管理体制是以政府为主体、财政为支撑的巨灾风险管理体制,这就充分显示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但同时也应该将保险业纳入到国家防灾减灾体系之中。对此,不少专家建议,可在3方面重点推进。

首先,在巨灾保险制度建立过程中投入和配给一定的公共资源,比如可以通过各级地方财政建立巨灾保险后备基金、对经营巨灾保险的单位予以税收减免政策等。中国人保财险副总裁王和提出,投入不能仅仅局限于财政资金,更多的应当是非资金形式的公共资源,包括发行巨灾彩票、提供紧急融资担保、为巨灾风险证券化创造条件等。

其次,要建立健全巨灾保险的法制保障环境。国际经验表明,巨灾保险高效发挥的国家,均形成了自己的巨灾保险法律法规体系,如美国的《联邦洪水保险法》、日本的《灾害对策基本法》、《地震保险法》等。巨灾保险法律制度的确立,可以规范巨灾保险市场,明确政府、保险人、投保人各自的权利义务,保证承保、理赔、巨灾保险基金、分保等有序有并效地进行。

其三,要培养全社会的风险意识。有调查显示,大多数受访者承认自身存在巨灾风险,但很少有人愿意通过购买保险的方式转移这种风险,更有不少人明确表示希望依赖政府救助。显然,不提高全社会的风险意识,就不可能建立全社会共同参与管理、共同分担的巨灾风险管理体制。

值得关注的是,《国家综合减灾“十二五”规划》已明确提出,应增强保险在灾害风险管理中的作用,明显提高自然灾害保险赔款占自然灾害损失的比例,充分发挥保险在灾害风险补偿中的作用。随着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推进,一个高效的巨灾风险保障机制将最终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稳定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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