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社会保险费如何转缴纳
发布日期: 2014.09.21
导读:问:外地人想把在南京交的社保转成个人缴纳应该怎么办理? 答:先到镇江以个人名义办理社保,再办转移: 1、目前只有养老保险可以全国范围内转移,医疗保险部分城市可以转移。在缴纳地社保局开具养老保险缴费凭证,交到新参保地社保局就行了。 2、生育保险、工伤保险不可以转移! 3、社保热线12333,公积金96166
龙虎网讯 昨天出台的《〈南京市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牵涉到近30万被征地人员,具体如何办理,不少人还有疑惑。本报特选择部分热点问题和案例,被征地人员办理相关手续时,可作为参考。 【热点问答】 问:劳动年龄段新增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费缴费具体标准是多少? 答: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按市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全省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确定;月缴费比例按市政府批准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我市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确定。失业保险月缴纳标准按市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保险月缴纳标准确定。 问:劳动年龄段新增被征地人员补缴社会保险费后,剩余资金如何划入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 答:社会保障费补缴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后,剩余资金的70%转入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30%划入统筹账户。 问:劳动年龄段新增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如何转缴社会保险费?如何办理? 答:灵活就业期间,可用基本生活保障剩余资金转缴社会保险费。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不足支付时,由基本生活保障统筹账户资金予以补足,统筹账户资金补足部分最高不超过征地区片价补偿费中列支社会保险费余款的30%。具体办理方法为:持户口簿、身份证在每月的25日前到户籍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申请。每年7月15日前到户籍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缴次年社会保险费缴费申请,未办理人员,次年社会保险费按原申报缴费基数继续转缴。 问:原基本生活保障人员办理补缴社会保险时间?补缴后能否继续领取生活补助费? 答:补缴社会保险费申请受理的截止时间为2011年6月30日,个人缴费的截止时间为2011年7月31日。在申请补缴的当月,停发生活补助费。 问:以往被征地人员老年困难补助待遇如何计算? 答:老年困难补助待遇标准=290元-[(原一次性领取的保养金、自谋职业费、劳动力安置费、养老保险待遇-10000)/180]。每人每月领取困难补助待遇低于150元的,补足到150元。 【案例】 案例一 张先生属于新增被征地人员,2011年2月市政府批准征地补偿方案之日年满40周岁,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年限如何计算? 基本养老保险补缴1996年3月至2011年2月缴费年限,累计15年。失业保险补缴2001年7月至2011年2月缴费年限,累计9年8个月。 案例二 马先生属于新增被征地人员,2011年2月市政府批准征地补偿方案之日年满38周岁,在2001年1月到2006年12月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缴金额如何计算? 社会保险费补缴金额为47573.92元,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年限为108个月,月补缴标准为418.74元,补缴金额45223.92元;失业保险补缴年限为50个月,月补缴标准为47元,补缴金额为2350元。 案例三 25周岁的小杨属于原基本生活保障人员,补缴社会保险费后个人账户仍有剩余,并一直在企业单位工作,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余额如何使用? 可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15年时,申请一次性退保,将账户余额一次性退还。 案例四 2010年12月老李68岁,属于新增被征地人员,已按月领取基本生活保障金,如何享受居民医疗保险? 由本人申请用个人账户资金转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自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次月,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本报记者 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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