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站保险 保险学堂 险种专栏 汽车险 对交强险的分析

对交强险的分析

发布日期: 2012.05.25

导读:随着用车人群的不断增加,车险产品也受到了广大车主的喜爱。车主在购买交强险时,应该结合自身特点,并注意仔细阅读保险产品的各项条款,明确保险产品的保障。

保额保费

根据《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同时《条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并处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费率表

  车辆分类 保费(元)
1 家庭自用汽车6座以下 1050
2 家庭自用汽车6座及以上 1100
3 企业非营业汽车6座以下 1000
4 企业非营业汽车6-10座 1300
5 摩托车50CC及以下 120
6 摩托车50CC-250CC(含) 180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0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6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400元人民币

特别提示

每辆车应投保几份交强险
每辆机动车只需投保一份交强险。投保人需要获得更高的责任保障,可以选择购买不同责任限额的商业三责险。
交强险的保险期间
《条例》规定,交强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仅有四种情形下,投保人可以投保1年以内的短期交强险:一是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的;二是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三是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的;四是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交强险的奖优罚劣机制
根据《条例》规定,交强险费率水平将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挂钩,安全驾驶者可以享有优惠的费率,交通肇事者将负担高额保费,利用费率杠杆的经济调节手段提高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意识。
4种情况造成的损失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1.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2.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3.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4.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车险方案

1.全面保障方案:交强险+商业三责险(50万元)+车损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不计免赔特约险+车身划痕损失险+其他个性化附加险。适用于新车新手及需要全面保障的车主。
2.经济型保障方案:交强险+商业三责险(20万元)+车损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盗抢险+不计免赔特约险。适用于车辆使用三四年、有一定驾龄、愿意自己承担部分风险的车主。
3.基本型保障方案:交强险+商业三责险(10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适用于车辆使用较长时间、驾驶技术娴熟、愿意自己承担大部分风险减少保费支出的车主。

注意事项:

投保人购买交强险要注意以下事项:
(1)投保时,投保人应当如实填写投保单,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
(2)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3)应当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
(4)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批改手续。
(5)交强险合同期满,投保人应当及时续保,并提供上一年度的保险单。
(6)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同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公司进行现场查勘和事故调查。发生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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