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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基本医保最高和最低缴费工资基数7月起调整
发布日期: 2015.07.24
导读:领取失业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经县(市、区)及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月缴费工资基数为2404.20元,按10%的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月缴费标准为240.42元。
为保证医疗保险缴费水平与社会平均工资同步增长,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闽政〔1999〕15号)精神及省统计局发布的2012年福建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福建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于近日调整了2013年福建省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最高和最低缴费工资基数:
一是自2013年7月1日开始省本级各参保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工资基数最高不超过12021元,最低不低于2404.20元。
二是自2013年7月1日开始省本级灵活就业人员医保月缴费工资基数为4007元,按10%的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月缴费标准为400.70元。领取失业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经县(市、区)及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月缴费工资基数为2404.20元,按10%的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月缴费标准为240.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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